开枪合法!广西交警拦车开枪致人死亡案终审宣判

2021-04-12 10:05:14 作者: 开枪合法!广

一审判决另查明:傅某某是合法持有枪支的民警。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事发当日在接受博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时称:面包车撞向协警后,又加速逃窜,感觉情况紧急,他和辅警的生命安全都受到非常紧迫的威胁,他两次鸣枪警告无效后才开枪射击轮胎。被告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为:民警使用枪支致陆某2死亡的行为是合法使用枪支的行为。2018年11月9日,原告向博白县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1、确认博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枪致死陆某2的行为违法;2、博白县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2,560,173元。博白县公安局接受原告的申请后没有作出处理。原告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判决再查明: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涉案一审刑事判决),廖瑞基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廖瑞基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9刑终102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涉案二审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廖瑞基的讯问笔录中,廖瑞基供述:陆某2也参与了运输走私香烟,廖瑞基为主驾,陆某2为副驾,路上轮流开车。在开车逃跑的过程中,廖瑞基对陆某2说:“帮看路,有路口提醒拐进去。”跑了几公里后陆某2说:“前面有个路口”,廖瑞基即开车拐进去,开到一个沙堆时,陆某2说:“没有路了,快调头”。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廖瑞基明知警察执法检查却拒绝停车,为了逃避检查,多次折返,面对傅某某、曾某的拦截,廖瑞基加大油门朝傅某某、曾某方向逃离致使曾某被拽倒在地,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且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傅某某在出警过程中经开枪警告无效的情形下使用枪支的行为合法正当。在发现陆某2中枪后至被送去抢救时止,被告及其民警始终都处在积极处置现场、意图救治陆某2的状态之中,主观上并不追求或放任陆某2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尽管陆某2因枪弹创致心脏破裂引起死亡,但死亡结果并不能倒推出被告不及时救治,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被告不及时救治。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傅某某的开枪行为合法正当,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原告张波珍、陆福绸、蓝少珍、陆某1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称:一、按照傅某某的陈述,其开枪理由是担心面包车往搅拌站门口方向开会撞到在门口的辅警、危及221省道行车安全,与傅某某之前“当时公路上没有什么车”的陈述自相矛盾,因此傅某某是假想面包车极其危险而直接开枪,开枪行为不合法,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得到赔偿;二、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与本案有关的设卡点和拦截点的设置是违法的,其不规范的拦截行为很容易被夜间驾车的司机误认为是吸毒人员或车匪路霸拦路抢劫,此违规行为与警察开枪有直接联系;三、廖瑞基避开检查驾车掉头行驶时,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拒绝停车”,不等于“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发现面包车掉头行驶时,按规定只能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不能驾驶机动车追缉。在当时的情况下,警察没有证据判明该掉头行驶的面包车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更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允许交警驾驶机动车追缉。交警把行政执法当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而驾车追缉堵截的行为违法;四、根据司法鉴定,射杀死者的子弹是从背后击中心脏,按照傅某某的陈述,辅警冯某某也在门口,傅某某开枪的行为使得面包车内的人员和辅警都处于被子弹击中的危险之中,即使傅某某开枪合法,也应对误杀陆某2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确认被上诉人交警开枪致死陆某2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2,735,359.17元;三、判令被上诉人在媒体上公开纠正其公众微信号“平安博白幸福家园”于2018年7月17日发布的《警情通报》有关“......强行冲卡,开车直接冲向民警......”等掩盖事实并污蔑当事人的通报,还原事件真相,为死者陆某2恢复名誉,向陆某2家属公开赔礼道歉;四、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