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一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博白县为逃避查处时驾车冲向执勤民警,民警依法鸣枪警告无效后被迫开枪自卫,击中车内一人致其死亡。随后,博白县公安局执勤民警被诉违法使用武器。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民警开枪合法!
犯罪嫌疑人驾车冲卡
民警被迫自卫
2018年7月10日晚,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英桥中队在本中队门口路段设卡开展专项查缉行动。11日凌晨1时许,从广东廉江市方向驶来一辆挂桂KL6881号牌微型面包车。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驾驶人廖瑞基不但不听从指挥,强行冲卡,还在民警检查当中,开车直接冲向执勤民警,严重危及民警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在判明发生暴力抗拒执法、袭击人民警察的紧急情形下,民警依法鸣枪警告,仍无法制止后,被迫开枪自卫,击中车内一人(陆某某),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图为该案当时的警情通报
博白县公安局执勤民警
被诉违法使用武器
2018年11月9日,针对上述情况,张波珍、陆福绸、蓝少珍、陆某1等四人向博白县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
1、确认博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枪致死陆某某(下称陆某2)的行为违法;
2、博白县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2,560,173元。
博白县公安局接受原告的申请后没有作出处理。上述四人作为原告提起该案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廖瑞基明知警察执法检查却拒绝停车,为了逃避检查,多次折返,面对执法民警傅某某、曾某的拦截,廖瑞基加大油门朝傅某某、曾某方向逃离致使曾某被拽倒在地,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且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因此,傅某某在出警过程中经开枪警告无效的情形下使用枪支的行为合法正当。在发现陆某2中枪后至被送去抢救时止,被告及其民警始终都处在积极处置现场、意图救治陆某2的状态之中,主观上并不追求或放任陆某2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尽管陆某2因枪弹创致心脏破裂引起死亡,但死亡结果并不能倒推出被告不及时救治,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被告不及时救治。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傅某某的开枪行为合法正当,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原告张波珍、陆福绸、蓝少珍、陆某1的诉讼请求。
图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二审行政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
民警开枪合法!
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张波珍、陆福绸、蓝少珍、陆某1等四人请求确认博白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即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民警开枪合法!
图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桂09行终172号(节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桂09行终172号(节选)
一审判决查明:2018年7月10日晚,博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英桥中队(以下简称英桥中队)在英桥中队门口前摆放有“警察查车”“查处酒驾、毒驾、执勤点”“博白县公安局缉枪检查点”字样的警示牌,设置检查点。英桥中队指导员傅某某带领民警关某某、辅警曾某、冯某某等6人在检查点例行检查。11日凌晨1时许,廖瑞基驾驶桂K×××××号套牌五菱荣光面包车(以下简称面包车)搭乘陆某2(死者)途径英桥中队检查点时,面对民警的示意廖瑞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驾驶车辆冲过设卡点继续行驶,傅某某驾驶执勤车辆搭乘辅警曾某、冯某某追缉,在英桥镇文黎路段发现面包车后立即将执勤车横停在路段中间,示意廖瑞基停车接受检查,廖瑞基发现后快速调头逃跑至英桥镇××路段搅拌站。傅某某等三人驾车追赶到该搅拌站门口,并将警车堵在门口。傅某某、曾某两人持警用手电筒下车步行,曾某进入搅拌站,发现面包车停在搅拌站并用手电筒光照车辆示意停车检查,廖瑞基仍拒绝配合,朝曾某迎面开车快速冲过去,快到曾某面前时,快速打方向往左边的沙堆开去,发现没有去路后,继续调头逃跑。曾某跑步追上去,用电筒示意停车检查,廖瑞基仍拒绝停车,驾车加速朝曾某的方向开来,曾某躲闪不及被撞掉手电筒并倒在地上。面包车朝傅某某(民警)迎面驶去,傅某某闪到一边,立即拔出枪支连鸣二枪示警,面包车不但不停反而加速向搅拌站门口驶去,傅某某对着车轮射击,连开三枪,面包车继续加速冲出搅拌站朝博白方向开去。傅某某等三人驾车跟踪尾随,发现面包车从路边的一块空地开出,傅某某等三人当场拦截,发现车上有廖瑞基、陆某2两人,陆某2已受伤。曾某、冯某某把廖瑞基控制住后开警车带回中队,傅某某开面包车送陆某2到英桥医院治疗,并将情况向大队领导报告,当晚陆某2因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