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新解法:以加法联动实现乘法效应

2021-08-13 11:19:02 作者: 消费纠纷新解

【案情】2018年6月,牛某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主APP上注册账户,作为快车司机提供网约车服务。2018年9月30日,牛某取得苏州市运输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于2020年7月14日封禁了牛某的车主账户。牛某认为其系双证齐全的合规司机,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封禁其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牛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并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牛某应当注意到犯罪记录对于其能否从事网约车义务具有重大影响。

2016年7月27日发布、2019年12月8日修正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罪犯罪记录,属于暴力犯罪范畴,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封禁牛某账户合法,故法院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此前曾多次发生乘客遇害事件,警醒我们,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本案中,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将明显影响公众乘车安全感。尽管封禁账户会对牛某的职业自由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特定从业人员择业的影响与公共出行安全感相比较,后者应当优先保护。法院在审理中也意识到此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分别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上述单位均予以积极回复,并已着手实施相应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共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助力护航。

金融消费领域园区法院“红槌护航、金色消费”;家具消费领域相城法院“护匠心家具,促诚信交易”十大品牌创建项目。

在创建上述品牌项目的基础上,依托品牌影响力,向其他消费领域全面铺开,建立全领域的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

04. 下一步工作计划

推出一批优质品牌

在前期各市区申报品牌创建项目的基础上,市中院将会同市消保委整合形成全市品牌创建总体方案,并组织推动全面实施,力争将十大工作品牌形成合力,扩大整体影响力。

打造一批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苏州地区消费活力强、消费市场成熟的优势,指导基层法院提升发现和培育消费典型案例的能力。对网络主播消费案等新型消费纠纷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和审理,着力打造引领性和示范性的典型案例。

培育一批业务能手

依托与消保委的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实现在联动化解工作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在消费品牌创建工作中提升法律素养,培养一批消费领域审判专家。

来源:江苏政法

图为园区法院举行消费纠纷庭审开放日活动

早教培训具有时限性,培训机构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可解除合同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情】2018年11月,杨某(当时两岁)的母亲张某为让孩子接受专业早教培训,同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一份早教课程周末班协议,约定甲方选择早教课周末班96节课,金额16378元,授课中心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某地,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后因疫情和场地租赁等原因,某教育培训公司迟迟无法恢复上课,截至2020年5月11日仍未恢复。某教育培训公司还擅自变更授课地点和授课环境,将剩余课程转到其他培训机构且课程期限不因疫情而顺延。张某要求解除双方培训合同并退费,但均未成功,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