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新解法:以加法联动实现乘法效应

2021-08-13 11:19:02 作者: 消费纠纷新解

法院认为,早教课程培训具有一定时限性,且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该培训机构仍未能确定具体复课时间,合同已缺乏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杨某解除培训合同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教育培训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权单方要求杨某转课至其他培训服务机构。故法院判决杨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之间的培训合同解除,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杨某剩余课时费并支付利息。

【点评】当前,许多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赢在起跑线上,为孩子报名参加各式各样的早教培训。而针对特定年龄段的孩童量身定制的授课培训,目的在于提升特定年龄段孩童的认知能力和感知力等,为孩子的成长打基础,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及培训周期等履行培训服务。因此,一旦此类早教课程培训出现延迟,难以满足孩童特定年龄段的培训要求,应当认定培训机构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接受培训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消费纠纷化解工作亮点

全市法院在立足审判,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同时,强化调研、注重宣传、多元解纷,形成“1+3”的工作架构。

立足审判职能 开展调研工作

全市法院以审判工作为基础,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能力,挖掘典型案例,江苏高院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苏州法院共有3篇荣列其中,体现了苏州两级法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全市法院注重调研工作,承办全省法院新型消费纠纷暨人脸识别技术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开展“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涉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调研,并就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赴上海参与长三角区域司法实务研讨会,对涉网络主播等新型互联网消费纠纷的案件进行研讨,梳理审理思路。

加强宣传 助力打造最优消费环境

市中院与市消保委联合召开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度苏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五大典型案例;苏州两级法院及苏州两级消保委还联合开展了“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庭审开放日活动,公开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市、区两级约56名人大代表、26名政协委员、49名消费者代表及经营者代表、媒体记者受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及庭审开放日活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普法宣传效果。

市中院民一庭法官走进苏州广电总台新闻广播《政风行风热线·十点说法》栏目、苏州交通广播FM104.8频道,介绍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情况,讲解典型案例并答复听众朋友们的热线提问,受到了广大听众朋友的热烈欢迎。

深化联动 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在法院内部形成以市中院为统领,涵盖10家基层法院的工作架构,确定联络人制度,各基层法院在市中院统筹安排下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的宣传、调研工作,并根据各辖区消费领域的特点创建特色品牌。

在法院外部与消保委积极联动,建立例会协商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纠纷化解时限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法律保护联动宣传机制。人民法院和消保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合力,促使各类消费纠纷的解决更加便捷、灵活、高效。

03. 联动化解“一院一品牌”

全市两级法院联动两级消保委根据各辖区消费领域的特点确定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品牌创建主题,形成汽车消费领域太仓市法院“保‘驾’护‘行’”,吴中法院“诚信为本、法治护‘行’”,虎丘法院“如‘虎’添翼、与你同‘行’”;

互联网消费领域吴江法院“网市无忧”,常熟法院“无忧网购”;旅游、婚纱消费领域姑苏法院“天平筑诚信、消费新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