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自治区医保局发布《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5月31日起,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此外,初生新生儿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官网截图)
《通知》指出,随单位参加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据悉,三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各地要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5月31日起,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为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此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116号)要求,初生新生儿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预参保登记,并通过 “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微信或支付宝“城市服务”、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柜台进行足额缴费后,可持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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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宁日报 记者 余秋兰
编辑丨黄发发
校对丨张微微
二审丨平 凡
三审丨田 艳 陈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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