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签下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就不能赡养父母了吗?

2021-08-21 01:25:09 作者: 【普法微课堂

大家好,本期的普法微课堂我们学习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1993年4月,原告徐某及其丈夫与次子余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当日,余某便收拾了自己的物品,带着新婚妻子离开了父母,此后再未尽人子的义务。

2020年初,徐某丈夫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动了两次大手术,住院数次。期间,其余4个兄弟姐妹去请余某,希望他能去看望父亲,并以此缓和父子关系。但余某均以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

2020年12月,徐某在料理完丈夫后事后,便一纸诉状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及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余某,希望能促成调解,缓和双方关系,但余某态度异常坚决,辩称自己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约定不继承父母遗产、不负担父母在世一切费用、由其余4个兄弟姐妹照料,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药费用。

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更不能用登报、协议等方式予以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但养子女是被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遂依法判决余某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