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是为人父母最大的恶。
生养子女时,每个人也应当仔细考虑,自己是否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若是连自己都养不活,孩子只会生活在苦难中。
在上世纪90年代,重男轻女的思想依旧非常严重,女婴被抛弃的可能性非常大。
不管出于何种情况丢弃孩子,都已经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这些被遗弃的孩子运气好也能遇上一些好心人,然而一位四川老汉含辛茹苦将一位女婴抚养长大,养女却要跟他断绝关系。
方崇财,1962年出生在四川省广安县一个十分普通的农户家庭,因为家徒四壁,方崇财从未读过书,从他记事的那一天开始,方崇财就跟着父母身后下田劳作了,随着年龄渐长,方崇财也到了娶妻生子的年纪。
不过家里穷,一直都没有人愿意嫁给他跟他吃苦,而且方崇财小时候得过病无法跟正常人交流,所以这一拖就到了1993年,31岁的方崇财在田间劳作时,发现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
方崇财本身就有一定的身体障碍,照顾自己都非常的麻烦,更加别说照顾一个女娃,但是方崇财还是将孩子留下了,方崇财母亲觉得这个女孩长大以后,能照顾方崇财也就把她留了下来,并取名小芳(化名)。
小芳一直跟着方母,方母去世之后,又由方崇财的哥哥方崇前一家照料,对农村人来讲,抚养一个孩子不过就是加一双碗筷,而方崇财在外打工赚钱,每一年回来一次,每次都会带一些生活费回来。
小芳跟方崇财很少见面,加上无法正常的交流,方崇财跟小芳的感情并不深厚。
小芳长大之后也知道了自己非亲生,这件事让小芳一直耿耿于怀,对身患残疾的养父生存芥蒂。
但是方崇财并没有太大复杂的想法,他只想多赚一点钱,让小芳有一个更好的未来,为她也攒下了一笔存款。
小芳长大了,方崇财却老了,身体大不如前,小芳也承担起了照顾养父的责任。但小芳也有嫁人的一天,随着小芳的出嫁,所有的一切都在变化。
小芳嫁人后自然是入了丈夫家中生活,方崇财一个人又没人照料,方家人各有各的生活,就把方崇财又送到了小芳丈夫家,由亲家来抚养。小芳因为出身不太好,婆婆本就颇有微词,方崇财一来更是引发了家庭矛盾。
方崇财虽然无法跟正常人交流,可精神正常,他也明白给小芳带来了麻烦,2015年,方崇财就回到了乡下一个人生活,可方崇财却没想到一年后,他收到了起诉书,小芳起诉到法庭要断绝父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但《民法通则》同样也有收养关系解除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方崇财和小芳并没有进行过协商,都是小芳单方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会认定小芳的行为的动机是拒绝抚养方崇财,但是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双方解除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呢?
原来方崇财在收养小芳时,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在法律上面是难以认定这种收养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