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驾典型案例公示
01 2021年08月16日,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铁骑中队按照大队部署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当晚21时27分,一辆豫GPXX4号小型面包车沿S306省道行驶至与宏宇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询问,初步得知,驾驶员名叫侯某军,在接受呼气酒精测试后,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侯某军带至辉县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检至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2021年8月17日立案侦查。
02 2021年08月16日21时01分左右,辉县交警在辉县卫吴线南水北调桥附近执勤,对一辆号牌为豫G5WXX3的小型轿车拦停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豹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要求其做酒精呼气测试,经测试,张某豹体内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核对张某豹个人信息时,发现张某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2021年08月17日,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某豹饮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元的处罚。
03 2021年7月2日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豫HH***3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县太行路钻石洗浴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左转李某某驾驶的豫 H8**8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豫 H***3号小型轿车又与由东向西闫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交通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环,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98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04 2021年7月5日21时30分许,卫某某驾驶鄂B8****车牌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淇县太行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东15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卫某某呼出的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0mg/100ml,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淇县交警大队给予卫某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05 2021年08月03日22时28分许,浉河勤务大队接110指令称:在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地球村酒店门前路段,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需要交警处理。经初查查明:曾某驾驶大力神牌两轮电动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七大道地球村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黄*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随车乘员陈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黄某、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浉河勤务大队民警对曾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3.77mg/100ml,曾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06 2021年08月05日03时33分,报警人称: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高架桥西侧路段,一辆粤BDT****小型轿车与护栏相撞,需要交警处理。经调查查明:2021年08月05日03时30分许,杨**驾驶粤BDT****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架桥西侧路段时,与道路护栏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5.39mg/100ml,杨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07 2021年08月10日00时39分,浉河勤务大队接110指令称: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华祥集团前路段,一辆小型轿车与路边金属护栏相撞,需要交警处理。接到报警后,浉河勤务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豫SR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经调查查明:2021年08月10日00时28分许,李某驾驶豫SR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祥集团前路段时,与西侧路边金属护栏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3.92mg/100ml,李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08 2021年08月07日01时58分,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三里店农贸市场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查明:2021年08月07日01时50分许,朱某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沿信阳市浉河区十一中门前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里店农贸市场南侧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豫S18***号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余*发生相撞,造成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7.04mg/100ml,朱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