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士称,她咨询专业人士后获悉,支架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按规定,病历上应该填写植入体内支架的注册证编号、灭菌批号、出厂日期及有效期等。“少一项内容也不行,而且必须是中文标识。”
2019年12月26日,因怀疑体内的支架是“三无”产品,范女士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举报,请求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2020年2月26日,范女士收到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告知书称:根据举报,我局两次赴福建省某医院核查。经核查,您2015年在福建省某医院治疗期间使用的医疗器械名称为“支架系统),有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均为外文)和型号,医院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医疗器械的注册证。鉴于未发现举报件涉及医疗器械是三无产品的初步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对举报内容不予立案。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再诉:
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胜诉,两级法院判决“重新处理”
“我对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先后3次申请该局对福建省某医院的调查信息予以公开,但对方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
范女士说,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和收集的证据,至少要有以下两项内容:植入她体内的支架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支架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
“只有证明福建省某医院植入我体内的支架证照齐全,手续完整,且与医院后期提供的相关信息具有关联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才能以‘未发现举报件涉及医疗器械是三无产品’为由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否则,不能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范女士认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令她信服。2020年6月,范女士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其对福建省某医院向她销售和植入“三无”支架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诉讼费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法庭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其办案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驳回范女士起诉。
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供货者或购货者名称等信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本案中,被举报医院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相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均在范女士支架植入手术之后,无法证明被举报医院对范女士植入支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020年11月13日,福州市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范女士的举报重新进行处理,案件受理费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一审宣判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上诉。2021年5月21日,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女士起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审均胜诉
无奈:
判决生效3个多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执行
“原以为官司赢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执行法院判决,重新对福建省某医院展开调查。没想到,判决生效3个多月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至今也未启动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