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体内的支架是‘三无’产品后,我依法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了举报。对方调查后以‘未发现被举报支架是三无产品的初步证据’,对我的举报内容不予立案。我对此不服,将其起诉至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决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但判决已经生效3个多月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不履行法院判决,只口头答复他们的处理没有问题,真让人无语。”
8月31日下午,福建省南平市的范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如果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不依法履职,执行法院判决,她将考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范女士在医院接受治疗
讲述:
肾脏支架手术三年后,患者发现右肾“缺失”
范女士是福建省南平市人,今年61岁。
“1988年,我因病到福建省某医院治疗,认识了该院医生陈某。”范女士介绍,2015年6月,因左腰疼痛,她再次到福建省某医院找陈某诊治。“陈某开了一个星期的药,让我服完药后住院检查。”
2015年6月15日,范女士按照医生要求来到福建省某医院住院检查。第二天,陈某在为范女士作动脉造影检查时,突然告诉范女士,她的右肾萎缩得很厉害,需马上做支架。“当时我既感到意外,也很害怕,躺在手术台上身不由己,惊恐之中右肾被植入了支架。”
植入支架后,范女士感到非常不适,疼痛难忍,身体每况愈下。2018年3月,范女士的一位医生朋友在为范女士作彩超时发现,范女士的右肾未探及(缺失)。看到这个结果,范女士大吃一惊,赶紧到福建省某医院复查,结果也是右肾未探及。
诉讼:
当事人起诉医院,获赔医疗费2.8万余元
范女士认为,其右肾缺失系福建省某医院植入的支架导致。“此后,我多次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但医院拒不认错。”
2018年7月,范女士将福建省某医院起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她医疗费5.3万余元。
庭审期间,福建省某医院辩称,范女士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医院对范女士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范女士出院3年后右肾萎缩系由于其自身疾病的病程自然转归,同时也与其术后未遵医嘱来复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范女士的医疗费系由于其自身因素导致,要求医院赔偿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案件审理期间,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范女士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范女士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参与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福建省某医院对范女士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范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参与度拟为60%至80%)。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福建省某医院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法院认定,福建省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70%。扣除范女士医保报销费用1.3万余元,医院应对范女士的医疗损失(4万余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4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福建省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范女士2.8万余元,驳回范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福建省某医院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后,范女士拿到了2.8万余元医疗费。
法院两次判决医院败诉,赔偿范女士医疗费2.8万余元
举报:
反映医院涉嫌使用“三无”支架,监管部门不予立案
“在起诉福建省某医院的过程中,我发现病历上除了‘支架’二个字外,没有其他任何信息,包括支架的名称、生产厂家、有效期等,而按规定,这些信息是必须出现在病历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