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的“考课制度”,历朝历代中“官德”占据怎样的位置?

2020-12-31 14:22:11 作者: 古代官员的&

  魏晋南北朝是大紊乱大割裂时期,皇权相对微小,但考课准则依然存在,并且独具特色,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官。晋武帝颁五条诏书作为办理和查核官吏的五条规范,“一曰正身,二曰勤大众,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晋书·武帝纪》);西魏文帝时发六条诏书:“一曰先修心,二曰敦教化,三曰尽有利地势,四曰擢贤能,五曰恤狱讼,六曰均赋役”(《北史·苏绰传》);北魏孝文帝曾规则:“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奉公守法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魏书·高祖孝文帝纪上》)不难看出,品德要求首战之地。

  唐代的考课现已准则化、法则化,其官吏体系考评体系之完善居历代之首。唐朝控制者遵从“德礼为政教之本”,愈加着重德礼在治国中的效果,一起他们也深知“致安之本,惟在得人”(《贞观政要·择官第七》),因而在考课准则中遵循以德为本的思维。唐朝拟定的考课法规首要有“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旧唐书·职官二》有详细记载:“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正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这是对流内官吏考课的法定规范,“四善”专指品德操行,“二十七最”首要是依据不同部分的责任规则的详细才干规范。唐朝对流外官则按四等第进行考课,《唐六典》规则:“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过,立四等第而免进之: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忘我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上述查核规范的次序,充沛反映出唐朝首重品德品德,而才干绩效居其次的考课取向。

  宋、元、明、清各朝在考课准则上均有改变,但在许多方面包含对官员的德行要求上大体沿用唐代旧制,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考课法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考课法,其间有关品德规范的“四善”彻底照搬唐代“四善”的内容。明代开国君主朱元璋虽厉行重典治世,但也着重“明礼以导民,规律以绳顽”的礼法合治观,曾于洪武六年“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明史·推举志三》)其对为官者的品德品德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清代查核内容规范为“四格”、“八法”,“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迈、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与明制同,对官吏品德品德的调查依然是首要规范。

  总归,中国古代在对官吏的考课准则中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并凸显德的优先位置,特别重视官员的清凉节操。经过褒善惩恶、奖优罚劣,来保证职官部队的生机和功率,其间一些规则和做法,至今值得咱们珍爱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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