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监狱体系是怎样的?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狱政体系有什么影响?

2020-12-16 16:01:41 作者: 宋代的监狱体

  宋代的监狱既是刑事被告人、未履行监犯和佐证之人的看守所,又是民事诉讼案子当事人的收容所;既是已决犯的拘押地,又是死刑犯的候刑场所;既是帮忙审判的司法机关,又是催索逋欠的行政东西。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因而宋政府设置了自上而下齐备的监狱系统。宋朝的监狱系统分为两部分:中心监狱和当地监狱。下面趣前史小编就为我们带来具体的介绍,一同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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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心监狱

  中心监狱是指设在京师而隶归于中心官署的监狱。

  首要有御史台狱、大理寺狱和开封府狱。“御史台狱”是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的下辖安排,首要关押违法的官吏。

  宋太祖时,为防大理寺用法之失,将中心监狱移至御史台,时称“台狱”。台狱又名“诏狱”,首要关押违法的朝廷大臣及皇帝亲身干预的严重案犯,实际上便是皇帝惩罚违法官员的御用牢房。苏东坡就曾被关押在台狱内。

  御史台狱专门处理皇帝交办的严重案子。

  “大理寺狱”——宋初太祖改唐旧制,不设大理寺狱,宋神宗继位后,康复大理寺狱,担任拘押“在京三司,诸寺监官吏犯徒以上重罪者”。

  由此,构成大理寺狱与御史台狱并存的局势。“开封府狱”——宋在首都开封设置监狱,兼具中心监狱和当地监狱两层功能。

  还有四排岸司狱和同文馆狱,归于行政官署的监狱;殿前司狱及马步军司狱便是军事机关的监狱。

  四排岸司简称“四排岸”,是宋代主管保护水上交通、运送大宗财贿直达京师的官署,也配有保护河道交通的武装部队。署设狱,称四排岸司狱。

  凡在漕运中盗窃官物,或并吞私卖、破坏舟船,一概由四排岸司处置,关入四排岸司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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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岸司狱有一个特征便是罪犯的膳食能够由监狱供应,由于罪犯不少是运送船工,离家悠远,无法付出自己的膳食费,而其他监狱的罪犯的膳食是由亲属供应的。

  这些直属中心的监狱规划比较大,据《长编》卷三四九记载,元丰元年(1078年),其时大理寺和开封府软禁监犯达千人以上。

  关于三司监狱的规划,真宗咸平元年(998年),一次开释所禁之囚达3000人左右。

  2.当地监狱

  当地监狱是指宋在州县两级建立的监狱。

  宋朝当地行政安排有路、府(州、军、监)、县,路是指中心政府的派出安排,非一级政府,一般不设监狱。可是,各路建立提点刑狱使司(又称宪司),掌一路下辖州县的刑狱之事。

  宋在诸州设司理院狱和马步军院狱,司理院狱是民狱,马步军院狱是军狱。县狱仍行旧制,无军事监狱和非军事监狱之分。

  各州监狱的规划也相差很大,每州一般设两处监狱,即州院狱和司理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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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重要的州,司理院又分为左右或东西两院,共有三狱。

  有的僻远小州,由于案子不多,便只设一狱,有的即便设了三狱,最终也要兼并。关于县级监狱的规划,南宋雷孝友《新昌狱记》载,刚修葺结束的新昌县狱,“凡为室六,储廪湢浴以致治狱之具,皆照料中律”。

  明显新昌县的监狱,只要六室,规划要小得多。

  宋代处于我国古代承上启下的时期,其监狱安排系统是在唐代基础上开展而来,并结合本朝特征加以完善和强化,为今后的历朝历代所承继学习,对我国古代社会的狱政系统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