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幕职与诸曹官有哪些特点?幕职与诸曹官的设置有什么影响?

2020-12-16 18:46:59 作者: 宋代幕职与诸

  宋代州郡行政属官的设置及其功能看,宋代幕职、诸曹官的特色有以下三点,下面趣前史小编就为我们带来具体的介绍,一同来看看吧!

  一、与唐朝州官比较,宋代当地行政属官人员有所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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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幕职诸官由数十人、十数人减为不超越五人,诸曹官由六曹从军且每曹不止一员减为五员以下,一般各在四员以下。

  因为宋代州级官员的功能有了专项分类,幕职诸曹官以与大众触摸较多的税籍、狱讼、赈灾等为主要功能,所以被称为亲民官,在幕职、诸曹官锐减的一起,宋代担任巡警捕盗与缉私的巡检,担任盐酒香矾等专卖收入与商税征收的各类监当官以及由员多阙少问题引起的不厘务添差官、宫观官、待阙官、权摄官等皆很多添加,巡检官与监当官的增设从不同旁边面反映出宋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征。

  宋代当地行政属官削减的原因也在于宋朝中心集权的高度会集。宋代军权高度会集,作为作战部队的禁军直接归枢密院、三衙与皇帝操控,其处理体系与当地无关。厢军虽归当地运用,但其指挥官自成体系。

  二、从宋代幕职、诸曹官的功能看。南北朝至唐代,当地上均有管军府官与理民州官之分,宋代则合二为一,州长官如知州、通判全称为知某州军州事、通判某州军州事,其“军州事”的“军”指军政,“州”指民政,表明兼理军民之政,知州也的确对本州驻兵负练习教阅之责,有战乱则系指挥官,可是宋代幕职官虽带节度、防护、团练、军事等名,实际上已与诸使无关,基本上不睬兵戎之务,诸曹官虽带“从军”之称,也并不参加军事。

  因为财权会集,幕职诸曹官理财职权也较小。

  司法组织的设置、人员的装备及其功能分工上都作了精心设计。宋代县级政府审理判决日常民事案子及杖以下刑事案子,徒以上刑事案子在审理今后须将初审状况上报州政府,由州级司法行政官员审理。

  一般州政府内有两个审问狱案的常设组织,即州院和和司理院,有些当地还有幕职掌管的当直司,这些是担任审问监犯的鞫勘(推勘、勘断)组织,或称推司、狱司、鞫司。

  司法从军被称为检法官、谳司,依据审问成果按照违法情节担任为鞫司检出适用的法律条文,供鞫司官断案时照用。在一州不一起设置录参、司理与司法时,由他官替代其职,而不允许一个官员在同一案子的处理过程中既是审问官,又是检法官,遂为之增设司户一员,兼录事从军,掌管军院,除鞫、谳分司外,宋代州级司法还实施录问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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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职诸官在这一录问过程中有纠正错判误判的责任。录问无异词,长官认可后,一般由推官、签判或判官按照司法从军检出的法律条文,拟写出案子的判决书,称为“拟判”或“书拟”,然后顺次由幕职官、通判、知州签押,并加盖公印方能结案。

  在签押时,假如幕职官对这种已结案的“具狱”有不同定见,还能够与长官争论,以正其冤,雪活冤狱者有奖。

  不然,若将来大辟案被监司或中心司法机关发现有冤情,则“元奏断”官(鞫司断官)、“确定”官(法司检法官)、“签书官员”(录问官,即幕职与正副长官)皆在受罚之列。

  这是宋代法制前进的体现,也是州级官员狱讼功能特别杰出的原因。

  三、存在的问题。

  宋政府尽管注重当地政治,选用京朝官出任州级正副长官与大县知县,并为户多事繁的大州要府装备精强精干的录事从军与司理从军等,吏部为幕职诸曹官规则有详密的差注条件。

  可是,宋代县级政府官员装备很少,不得不很多依托吏人参预司法行政,州级官员所断狱案多是在县官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州级官员中,幕职诸官特别是诸曹官多由新及第进士初出官者、或进纳身世、或吏胥出职、或老于选调的各类无身世选人担任,其间精通法律并坚持依法办案,勇于有为,勇于与长贰争辨对错的幕职曹官是少量,多数人在任无所作为,甚者仰承监司、郡守的旨意,“视监司郡守颦笑认为轻重”,或将职事付之胥吏,其成果是“州郡小大之狱往往多失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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