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户从军
与唐比较,宋代司户从军责任规模大为缩小,仅“掌户籍赋税、库房受纳”,以及与户籍联系密切的婚田刀笔。
宋代房屋出租业及旅馆业已适当兴旺,处理这一物业的组织称楼店务,又称左右厢店宅务,开始置于京师,后推行至诸郡,所收官屋、邸店房廊钱,由司户从军掌之。
尽管如此,因为宋代实施土地私有制,赋役征收以财物为本,户口处理的重要性不如唐曾经,加之录事从军、判官与通判直接掌管户帐、税籍,司户在这方面的效果大为削弱,大都司户掌管州仓罢了。
司户从军往往参预审理有关婚姻、户籍、田产争议等方面的民事诉讼案子。
在小州军诸曹官不备置时,司户从军可兼任录事从军或司法从军之职事。
按绍兴诏敕,司户从军有必要“同书狱事”,签书狱事,就应对狱案处理的正误担任。在婚田诉讼案中,司户从军参加亲属承继联系的核对、田产契约真伪的检校,或直接拟定审理成果,这类例子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的事例中都有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