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诸曹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和司户参军

2020-12-16 20:25:56 作者: 宋代诸曹官:

  宋代州级行政属官由幕职官和诛曹官两部分组成,诛曹官有录事从军、司理从军、司法从军和司户从军。下面趣前史小编就为我们带来具体的介绍,一同来看看吧!

  在官阶系统中,录事从军与县令并称令录;司理、司法、司户三从军称“判司”,与县主簿、县尉并称判司簿尉,系选人最低阶级。在职事官系统中,作为州郡属官,诸曹官分掌户籍、赋税、库房出纳、议法断刑等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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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末五代,诸曹官的职权多被使府幕职侵夺,宋代其功能得到康复,特别是其司法功能大大加强。可是,他们不须每日赴长官厅参预议事并签押公函,位置比幕职官低些。

  1、录事从军

  南朝晋、北朝后魏皆曾置录事从军,隋朝将它列为州郡属官,唐朝以录事从军为州府曹官之长,宋代录事从军仍是诸曹官之长,其功能是“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

  所谓“州院庶务”的“州院”在府曰“府院”,在军曰“军院”,是宋代诸曹官一同议事之处,与幕职官的签厅(使院、都厅)对应。录事从军白日掌管州印,掌管诸曹日常政务,居于其他曹掾官之首。

  因而,录事从军或被称为大录、都曹等。王安石在为魏昭永出任录事从军起草的制文中就称之为“出长州掾”。

  州院也是州政府首要监狱之一。因为录事从军参预鞫勘刑狱,狱案未决之前的涉案人员由州院管押,录参须对州院关押人的存亡担任。而曩昔仅把州院、军院当作州军监狱,是片面的。

  审刑判案是宋代录事从军重要的功能。

  录事从军开始只审理民事案子,后来也审理刑事案子。

  因为录事从军的司法功能适当重要,所以宋政府在派遣参录时,就要求提名人“精彼刑书”。

  录事从军的另一重要功能是“纠诸曹稽违”,即作为曹掾官之长,背负监督劾察本州其他曹官及所辖诸县县官之责。

  此外,录事从军还与判官一同掌领一州户籍税帐。

  录参加司户一同,分掌粮料院的给纳,并与通判一同监管军资库,军资库的簿书由录参加通判一同签署,以防知州移用。

  2、司理从军

  司理从军简称司理,又称理曹、理官、狱官、狱掾等,是宋代改造唐末五代使府武职属官而设置的主管州级刑狱的重要属官。

  五代时期,各地藩镇长官为操控当地司法,在各州设马步院,派心腹衙校出任马步都虞候、马步判官。

  这些武官掌管系罪犯及审刑狱,高下其手,任意杀人。

  宋朝立国之初,沿旧制设马步院、子城院,担任系囚及审问狱案。

  树立宋朝的赵匡胤兄弟立志以文治化成全国,开宝六年七月,下诏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不再派用武臣,而是遴派新及第进士及与选人资序适当的文臣出任司寇从军。

  宋代司理从军专掌刑狱,这与宋代其他州县官兼领诸多方面职务比较,实属罕见。

  司理院与州院同是一州法定的审判组织。因为宋代实施职事逃避制,所以,司理院审理的案子在监犯不服时,即移交州院重审;而州院审理的案子在监犯不服时,则移交司理院重审。司理从军不光受知州托付审问案子、处理监狱,还有权复察其他已结案子,以洗冤狱。

  在对狱案的复审过程中,司理从军能够与监司、郡守“争衡对错,收平反之效”,可见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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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司法从军

  司法从军简称司法,又称法曹、法掾、检法、法官等。

  宋代录参、司理皆掌管司法审问,司法从军的鞠狱权被替代了,督响马之职则被巡检等武臣擅有。

  司法从军所剩的首要司法功能是在录事、司理从军等审理案子后检出习惯的法律条文,以供判定时照用。

  假如司法从军检法有误,据以判别的案子发生了错判误断,被监察官或上级官员驳正,则司法从军与鞠司官均受处分。

  除检法议刑外,司法从军还被赋予了一些理财功能。司法从军也“兼管诸库”,参加处理常平仓与义仓、均平差役、兴修水利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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