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种高压态势下,对皇权统治而言利弊共存,因为高压之下必有爆发,而一旦爆发则势必会摧毁当前的皇权地位。爆发的引子,便是定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即量刑标准。汉代在“七宗罪”的量刑上,贯彻着皇权至上和社会平衡两条标准,对于侵犯皇权的,不会有任何容忍,至于其他情况则有所通融。
如西汉平帝诏: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皆勿得系,涉及不道罪除外。
也就是说,妇女只要没有自己犯法,就不要抓捕,八十岁的老人七岁的孩童也不必索拿,看似充满了社会平衡的意味,但“不道罪除外”却又体现出了“七宗罪”维护皇权的性质。
进一步来看,汉代统治者对侵犯皇权的行为,采取着零容忍的态度,形成了严打态势。而这种严打,无疑在朝廷内会引起大动乱,甚至于在一定时期内会引起社会动乱,而汉王朝最突出的就是朝廷内部的动乱。
主要有两个典型事件,一是西汉末王莽假借维护皇权统治为名,用“七宗罪”排除异己;二是东汉末年曹操也以类似的手段排除异己进一步集权。本为巩固皇权的“七宗罪”,最终却引发朝政大动乱,形成了皇权旁落的局面,发人深省。
结语
西汉武帝时期开始独尊儒术,汉宣帝时期“霸王道杂之”,无疑都是“外儒内法”的基本形式。“外儒”是对封建统治的思想铺垫,而“内法”则是巩固皇权的必要手段。汉律“七宗罪”在皇权社会中逐步成形,为汉代巩固皇权维持统治,确实提供了诸多便利,很多时候也达到了巩固皇权的目的。但为此付出的代价也非同小可,皇帝以此巩固统治,朝臣以“七宗罪”为斗争工具。
无论是从西汉时期以诸侯王为中心的斗争,还是东汉时期以宦官外戚为中心的斗争,都闪烁着“七宗罪”的影子。皇帝为了巩固统治,进一步维持封建秩序而制定的“七宗罪”,在巩固皇权的同时,也在吞噬皇权,最终“七宗罪”成为了朝臣间接向皇帝夺权的工具,正应了《左传》中“君以此始,必以此终”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