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以此始,必以此终:本为巩固皇权而设的汉律为何会制约皇权?

2020-10-21 10:32:10 作者: 君以此始,必

在古代,有个罪名叫“大逆无道”,常被处以“夷灭三族”之刑。

实际上,“大逆”是一项单独罪名,而且很少结合“无道”共论,多是以“大逆”和“不道”结合使用(如图),虽是一字之差含义却相去甚远。“无道”更多的是人们暗地里骂皇帝用的,如骂皇帝是“无道昏君”。

无论是大逆、还是无道,此类罪名都是为了巩固皇权制定出来的,而且从一开始给这些罪名划定的适用范围,也仅是危及皇帝、破坏皇权秩序等。这些罪名,在汉代第一次得以规范化处理,也由此为后世封建王朝巩固皇权提供了参考,总计有七项罪名,在《汉律》中或多或少也有所体现,故称之为汉律“七宗罪”,包括大逆罪、惑众罪、失职罪、狡猾罪、失人臣之礼、诽谤与妖言、执左道欺君罔上等。

从罪名本身,也不难发现其背后浓郁的皇权色彩,皇权至上不可侵犯被诠释得淋漓尽致。但正是这些本为巩固皇权的罪名,最终却与初衷背道而驰,成为了皇权建构路途上的巨大障碍,直接影响到皇帝集权和皇权统治。而汉王朝也在这些罪名的应用背后,为日后的覆灭埋下了种子。

一、“七宗罪”始于皇权,却不限于皇权

秦汉是封建社会的定型时期,后世封建王朝的许多条例制度,都在秦汉之制的基础上不断延续发展。而在汉代,皇权至上的性质树立后,巩固皇权维护皇帝的地位,对统治者来说无疑是迫在眉睫。“七宗罪”就在这种情况下,逐渐被搬上了朝廷,成为了维护皇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汉律“七宗罪”,可以简单概括为巩固皇权和维护皇帝两部分,在巩固皇权方面,占据了五条。皇权的至高无上性,最重要的体现就是绝对权威,即最高决定权,所以对侵犯此类皇权的臣民,会采取雷霆手段制裁。在这一方面,有一项罪名叫“惑众”,和我们孰知的妖言惑众相类似,只不过这里妖言和惑众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惑众罪服务于皇权而妖言罪服务于皇帝。

《汉书》记载:(陈)汤惑众不道,妄称诈归异于上。

这里的陈汤,就是那位高呼“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的汉代名将,而他所犯之罪,被扣上了“惑众罪”的帽子。

按照汉律,陈汤此时所犯之罪顶多算“非所宜言”,而给定成带有侵犯皇权性质的“惑众罪”和侵犯皇帝性质的“不道罪”,很明显具有迫害的成分,因为这两种罪名合起来是要处斩的,可见“七宗罪”在执行中并不会局限于服务皇权这一域。

除了“惑众罪”外,最典型的为巩固皇权而制定的罪名,莫过于“大逆”。要分清楚一点,“大逆罪”并不是“谋逆、谋反”,谋反主要针对高官、民间百姓、掌兵大将等,然而“大逆”针对的则是皇亲国戚,宗室近臣。大逆的表现有很多种,如“祝(咒)祖上为大逆、烧宗庙卤御物为大逆、侵夺帝位为大逆、挑战皇帝为大逆等。

史载:淮南王安大逆无道……安废法度,行邪辟,有诈伪心,以乱天下,荧惑百姓,背叛宗庙……

淮南王刘安不尊崇皇权,对朝廷首鼠两端作乱天下,这种挑战皇权的行为,被打成了大逆罪。事实上,淮南王谋逆,并没有推翻刘氏王朝的意思,而是对刘氏集团内部皇权分配的挑战,是对刘启个人的挑衅,所以这里不是谋反而是大逆,是用于巩固皇权打击不法的罪名。

只不过,“七宗罪”的制定虽然始于皇权,但在具体运作中,并不会局限于皇权,而是在多方面发作起来,形成对皇权不利的局面。如之前的陈汤一事,丞相和御史大夫假借陈汤的不法行为,顷刻间就给他扣上了“惑众”“不道”的帽子。

二、巩固皇权的手段,利弊参半

在封建王朝,党争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朝堂上两两对立的局面,从秦汉到明清,一直未曾消亡,反而是随着皇权集中的趋势,越来越茁壮。党争之势,都依赖于皇帝平衡,而皇帝羸弱平衡不了之时,皇权就会遭受巨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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