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认为,古代的死刑从黄帝时期开始就有了。当时,黄帝大败蚩尤后,将他的头颅带回部落示众,就被认为是一种斩刑。之后,经过各朝代的发展,死刑种类有繁有简,方式有残酷有适中。不过,被判为死罪的大抵都是围绕“十恶”而量此刑。
其实,从秦朝开始,就有了“十恶”的说法。
周朝王室衰败后,各诸侯国崛起,使得死刑的种类玩出了花样,且越发残酷。其中,秦朝是其中当之无愧的佼佼者。有记载,当年李斯被腰斩不过是赵高一时兴起,但到了汉代初期,此种行刑手段却是成了法定方式。
北齐年间,明确了重罪十条的说法。到了隋朝时期,开始将“十恶”正式录入法典,自此一直沿用,不曾再改。其中“十恶”,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四条维护的是君权,恶逆、不孝两条维护的是父权,不睦、不义、内乱三条尤其针对女性,维护的是夫权。
其实,对于死刑的批准,一般是君主或者君主授权的专门机构复核。唐朝有三司推事、九卿议刑和都堂集议制这些机构复核这些案件。到了宋朝执行过一段时间只由州级终审制,不再送报中央核准,只是事后复核。不过,北宋中期改为由提刑司复核方可执行死刑,并一直沿用到南宋。
可见,这些刑律的制定,更主要的还是服务于皇权的统治。尤其,以谋反和谋大逆为重重之重,一般定刑后会立即执行,被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因此,有学者指出,不管古代的死刑种类有多么繁多,也就两个大类:一个是“斩”,一个是“绞”,前者起源于黄帝时期,后者则从周朝开始。
此外,在一些影视剧中,还会看到一种行刑方法:“凌迟”。它最早出现的年代在五代十国时期,后宋朝将此定为了法定方式。
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中国古代死刑种类的发展到秦朝出现了高峰,之后,呈回落姿态,种类趋于缓和适中。不过,到了五代十国以后,情况出现了反转,增添了一些新的行刑方式。到了清末,才有所缓和。其实,不管行刑手段的繁简变化,在正式处决前,基本都会给这些死刑犯“关怀”。
唐朝的《狱官令》有一规定,后来基本沿用,“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据说,刑前“给酒食”的做法,出自春秋时期的楚庄王。一次,平叛胜利后,楚庄王让人给即将上刑场的叛贼送上了酒食,后沿袭了下来。其实,此举更多是彰显那个时代君主的“慈悲胸襟”,当然,也会有一些迷信色彩,认为犯人吃了这顿饭,就彻底接受了对自己的审判,会让接下来的操作更为平顺。
而临刑前和亲人告别,也是从安抚人心的角度出发,让死刑犯彻底接受自己的这一结果,也让其亲属打消再次诉讼的念头。其实,这也体现了古代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天理要遵循,人情也要顺从。正是这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死刑犯可以“将功补过”。
比如:在国家战争期间,青壮年的死刑犯,大都会被免除死刑,让他们上战场立功,这些人往往表现得很是骁勇。虽然,明文规定有这些“优待”,但古时的狱吏往往“枉顾”,如遇到整体环境腐败,那么,这些犯人是很难得到真正“关怀”的,一切都是看狱吏的心情。
除了律典规定的这十种重罪必定死罪外,若是对国家、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破坏作用的,也一样会被处以极刑。咸丰八年(1858年)的“戊午科场案”,身为主考官的一品大员柏葰被“斩立决”。虽然,清朝的科场舞弊风气很是败坏,不过,经过此案,此后30年大家都很规矩。
只是,清朝的气数也差不多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