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敏之其父是越王府功曹贺兰越石,与武士彟的长女、武则天的姐姐结婚,生下敏之和一个女儿后死亡。武则天立为皇后后,赠越石为卫尉卿户部尚书驸马都尉韩国公,封敏之的母亲为韩国夫人。公元666年,武则天立贺兰敏之为武士彟后嗣,袭爵周国公,改姓武氏。官职由奉御左庶子迁拜为左待极、太子宾客、检校兰台太史秘书监弘文馆学士、赠韶州刺史。武敏之从此青云直上,成了一时的风云人物。
贺兰敏之的五大罪状。
贺兰敏之只活了二十九岁,便罪流致死。新、旧唐书均没有给他立传,只在有关的纪、传中提及。《旧唐书・外戚传・武承嗣》中列举了贺兰敏之的五条罪状:
一,“敏之既年少色美,烝于荣国夫人(武则天之母杨氏,敏之的外祖母),恃宠多愆犯,则天颇不悦之”;二,“荣国夫人卒、则天出内大瑞锦,令敏之造佛象追福,敏之自隐用之”;三,“司卫少卿杨思俭女有殊色,高宗及则天自选以为太子妃,成有定日矣,敏之又逼而淫焉”;四,“及在荣国服內,私释衰絰,著吉服,奏妓乐”;五,“时太平公主尚幼,往来荣国之家,宫人侍引,又尝为敏之所逼”。
五条罪状,导致了贺兰敏之的韶州殒命。武则天执法无私,敏之罪有应得,唐书记载无误,千年来已成定论。
不过,有学者在整理唐碑石时,发现了从咸阳原上出土的贺兰敏之墓志,题为《大唐故贺兰都督墓志并序》,刻于唐中宗景龙三年(709年),无撰写人姓名。墓志铭文中对贺兰敏之的死作出了与唐书截然不同的结论。说他“心水如镜,贝锦成哗;非辜获罪,命矣长嗟”。墓志序文中用了许多寓意深刻的艰涩词语。可能因在中宗执政期间。对武则天的作为不便明言之故。但字里行间。却为贺兰敏之的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线索,对于贺兰敏之的犯罪事实和他的真正死因有了新的认识。
“烝于荣国夫人”,是敏之的头等大罪。
“烝”,本意是指火气上行,引伸义之一是与母辈通奸。就是说,贺兰敏之犯有和他的外祖母杨氏通奸罪、
据702年刻立的《大周无上孝明高皇后碑铭并序》中记杨氏于“咸亨元年八月二日,崩于九成宫之山第,春秋九十有二”。《大唐故贺兰都督墓志并序》说敏之“”大厦不申,小年俄谢,以咸享二年八月六日终于韶州之官第,春秋二十有九”。杨氏比敏之早死一年,杨氏死时,敏之二十八岁。以此推之,敏之出世时,杨氏已是六十四岁的老人了。等敏之到了弱冠年龄(古代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习惯上把男子十八称做弱冠),杨氏已是八十二岁的高寿老人。
一个年少色美的世家子弟和他八十二岁的老祖母通奸,此事确实令人难以置信。有人说这是对杨氏的诬蔑,我觉得与其说是对杨氏的诬蔑,不如说是对贺兰敏之的陷害。
另一个主要罪状是私自动用了造佛像的费用。
这条罪状,新、旧唐书说法不大样。《旧唐书》说“则天出内大锦”,强调了费用的公款性质。而《新唐书》则说:荣国卒,后出珍币建佛庐徼福,敏之乾匿自用。”这样,就成了外甥私用姨妈的钱,怎么能构成那么大的罪恶呢?司马光好像看出了其中的玄秘,在《资治通鉴》中略掉了这条罪状。
其实,武则天的用意,不在“钱”这个经济问题上,而在“佛”这个政治问题上。她对敏之的思想和政治态度,是非常了解的,故意交给这个所谓恃宠任性的年轻人根本不愿意干的任务,以便给她提供避开政治问题除掉异己人物的口实。这种手段对武则天来说,只不过雕虫小技而已。
贺兰敏之对武则天称帝是拥护还是反对,不难从墓志和文献提供的材料中看出。敏之的墓志中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