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盛行的“宰白鸭”,究竟多残忍?官员为此辞官,道光差点崩溃

2020-12-06 08:55:09 作者: 清朝盛行的“

先大夫在谳局,尝讯一斗杀案,正凶年甫十六岁,检尸格则伤有十余处,非一人所能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为,提取覆讯,则供口滔滔汨汨,与详文无丝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误,盖读之熟矣,加以驳诘,矢口不移,再四开导,始垂泣称冤,即所谓“白鸭者”也。——陈其元《庸闲斋笔记》

这是清代笔记中一段关于“宰白鸭”的记载,说白了就是有权势的人家里若是有人遇上了人命官司,便花大价钱去收买一些贫寒子弟亦或者是无业游民的人前来顶凶。而因为顶凶之人无权势,且还是因为钱财而去主动送死的,因此被称作为“宰白鸭”。

悲哀的“白鸭者”

上文是一位官员子弟陈其元写的笔记,讲得是其父亲在当官的时候审理一个打架斗殴的案件,凶手的年龄将将十六岁。仵作检查被害人尸体的时候发现其身上的创伤多达十多处,很明显不是一个人能够做到的。

且凶手的不仅小,明显还体弱,不太像是其一人可以做到。但是传案受审的时候,犯人的口供确实滔滔不绝,与办案文书上的写法别无二致。一个字都没有差别。但是其父亲始终不信,亲自前往开导案犯,案犯终于无声落泪诉说冤屈,他便是人家口中所说的“白鸭者”啊。

后面实际上还有一段是没有写出来的,根据文献记载。这名案犯最终在堂上还是坚称自己是凶手。官员再前去询问的时候他说,父母前来骂过他,称卖他的钱已经全部用完了。若是他再翻案的话就是要害死一家人,包括他自己。

这孩子左思右想,觉得自己不论如何都是死,不如顺了自己父母的意思吧。而此官员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却完全没有办法阻止。等到此案完结之后,他便果断辞官。这等于说,这件案子的“白鸭者”实际上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送上了黄泉路的。

但实际上想想也有道理,所谓“白鸭”一旦顶嘴,肯定是逃不开一个死字的。这钱财大多也都是给了家里人,这可不就是被家里人送上了黄泉路吗?而真正关于“宰白鸭”记载:

“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

一个“极”便可代表此事到底有多频繁,并且最为悲哀的是,就算是有廉明的官员,愿意为“白鸭”洗去冤屈,但是却依旧无能为力。到底是什么,让这样的案子层出不穷呢?

一.司法的弊端

清代时期的凶案在古代有两种律例,一种是“与同罪”。意思就是官吏知而不报的,与同罪论处。二是“受财以请求”,这是对官员受贿的一种来律例。即当事人若用财务贿赂非主官员,形成的犯罪,以同罪论处。

这两个律例看似是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也避免了官场受贿的比例升高。但实际上在这两种律例几乎年年修改,一个律例修改这么多次,本质上就是因为其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而且清朝实际上对死刑案件还是比较重视的,要经过多到复核才能被判处死刑。犯人被判处死刑之后要一级一级的向上级递解复核,本意是为了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但实际上法规上表明的很好,可是犯人递解上去的费用到底该如何报销却没有明确的制度。各级政府都不肯承担着额外的花销,于是明明是层层递解上去的犯人。报销的问题却又从上面层层往下推。

最后当然就推到了底层的小吏身上,小吏也就只能去敲诈富户或者是犯人家中。而且这样的死刑案子往往是由于几个宗族之间的大型械斗发生的,而大型的械斗往往会令官员的考评出现问题,于是官员们面对这种案子通常都是费尽心思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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