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可以低于国家标准吗?

2020-10-12 10:02:04 作者: 企业标准可以

标准是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依据。在我国,通过发布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各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对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转化成企业标准严格执行;对尚无上级标准的,更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产品的企业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天纵君(SKYLABS)发现有部分企业声明采用的企业标准部分技术指标其实是低于国家标准的,那这种情况是否允许了?

对这个问题,天纵君选取了现实中的一个案例予以说明:

2016年12月22日,嘉定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嘉定市场监管局发现A公司备案的企业标准中第5.4条“负重试验”采用的负重砝码标准低于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第6.6“负重试验”负重砝码质量为3kg的规定。嘉定市场监管局认为A公司制定并公开的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遂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嘉市监责改字(2016)第151090号责令整改通知,依据《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责令A公司自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上述行为,修改企业标准5.4条,使其符合国家标准GB18006.1-2009的规定。A公司对嘉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不服,向市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质监局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了A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调查审理,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沪质技监复字[2017]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嘉定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后A公司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GB18006.1-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已于2009年被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所取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嘉定市场监管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市质监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行为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管理。”该实施办法第八条还规定,“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出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十四条第3点中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A公司生产的一次性聚丙烯塑料餐饮具是需符合产品生产许可条件,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的产品。根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规则7.2和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十四条第3点规定,A公司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企业标准第5.4条“负重试验”所采用的负重砝码质量低于国家标准要求,嘉定市场监管局经对A公司备案并公开发布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后,向A公司作出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其修改企业标准第5.4条,使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并无不当,该责令整改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市质监局在收到A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调查审理,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行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