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2020年10月12日11时左右,合肥市民夏某陪同其父亲来到高架桥大队上牌点,为其父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值班工作人员在指导其网上申领并核验车辆时,发现夏某自己骑的一辆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疑似电动摩托车,于是在和夏某进行简单询问沟通后,现场对该车车架号等信息进行了核查,发现该车原有车架号位置覆盖了新刻印的车架号,有明显篡改嫌疑。
经进一步了解,夏某表示该车在购买时已由经销商协助办理好临时通行标志,并选择邮寄方式领取了临时号牌。大队上牌点工作人员当即将该行为的性质向夏某进行了宣讲,并对驾驶摩托车需要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交通法律、法规进行了普及。夏某在充分认识后当即表示至经销商处退车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天下午13时,夏某再次来到大队,表示其车辆及号牌均被经销商收回,其无法办理注销手续,请求大队工作人员给予帮助。为避免当事人利益受损,值班工作人员随即与夏某至经销商处进行沟通。但经销商一再表明号牌不在其处,与夏某发生争执。期间,大队上牌点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为协调此事,大队上牌点工作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辖区方庙派出所接警后将当事双方带回所里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该经销商涉嫌篡改车辆车架号的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可对该经销商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张毅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