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洪泉
2020年8月23日,31岁的吴先生入职西安客速信达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位于雁塔南路,工作岗位是司机,为多个平台运输货物。更让吴先生想不到的是,从公司财务发给他的工资表看,他9月总工资为—4356.4元,“项目工资”3483.6元,“减项工资”中,私扣车辆5600元、损坏500元、交接失误500元、旷工500元……总计扣款7840元。(西部网10月29日)
打工挣钱谋生,是一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干完活非但不给钱,还欠单位的,这事儿确实非常奇怪。认真阅读了新闻,也没有发现其中的“私扣车辆”究竟是一个神马条款?这个需要陕西省劳动保障单位给调查并解释一番,以解读者之惑。
这个新闻的看点在于地方劳动监管部门已介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符合法律的处置结果出现在公众面前。不难看出,无论涉事单位如何解释,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结算不符合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收取押金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须按照约定工资的两倍支付给劳动者。
至于双方承担何种法律义务,需要在合同里约定,这些都在日后实践过程中,需要合同双方落实。其实,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尽管受害,但和涉案单位签合同的模式,值得反思。作为一个务工人员,需要有一个合法合情合适的合同,合同内容应该保护双方的最大权益。涉案企业也有义务给吴先生一份,吴先生起码自己要保留一份,以备发生争议或维权时候使用。
从以往的案例看,有些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时候,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自己的强势地位,签订霸王条款,多方面的维护企业主的利益,忽略受雇人员的权益,一味的扣款和罚款。在如此签约环境下,势必难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利。事实上,对于新闻中的“私扣车辆”条款,我百思不得其解,一个司机开车就开车,如何去私扣车辆呢?如果真的私扣车辆影响到物流公司的营运,这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仅仅是扣减工资的事儿了。
法律事实就是事实,不能因为新闻爆料影响法律条款的使用,影响到执法部门对法律事实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