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80后男子在外地加入传销组织,成为D级员工后...

2020-11-13 00:46:04 作者: 罗平80后男

近日,小编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

看到一份起诉书

罗平一男子加入传销组织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6月6日

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以下为起诉书部分内容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被告人林保全、胡某某、权某某等人因为益阳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暴力传销犯罪,为逃避打击处理,分批从益阳市迁至衡阳市**附近传销窝点,后又转移到蒸湘区立新大道精途酒店附近一民房二楼传销窝点继续实施传销,逐步纠集形成了以被告人林保全(C级家长)为首,以被告人胡某某(D级管家)、权某某(D级管家)等人为骨干,以被告人杜某某(D级员工)、边某某(D级员工)、骆某某(D级员工)、彭某某(D级员工)、陈某甲(D级员工)、付某某(D级员工)、何某某(D级员工)、刘某某(D级员工)、张某甲(D级员工)、覃某某(D级员工)、邱某某(D级员工)、张某乙(D级员工)、 丁某某(D级员工)、陈某乙(D级员工)等人为主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加入“天津天狮”做直销赚钱为幌子,在衡阳市蒸湘区**道**房**楼,使用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软件或随机拨打手机号码等方式,以恋爱交友、介绍找工作、介绍旅游为名义,将被害人从某某骗至衡阳,以回家吃饭休息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里面,骗走或抢走被害人的手机,随即围住被害人,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杀脾气”。被告人林保全随即安排团伙成员轮流对被害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守,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以实施上课“洗脑”、谈心、殴打、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诱导、逼迫被害人认同传销组织,迫使被害人交钱给被告人林保全等为首人员,作为购买“产品”(不存在的虚拟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的费用。

经查该犯罪集团在衡阳市区涉嫌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李某甲被非法拘禁案:2020年04月02日,被害人李某甲被一自称“孟妍”(身份不详)的女网友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珠海骗至衡阳市,并被自称孟妍表妹的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玉文”)接至大主任林保全管理的市蒸湘区**道**巷**楼传销窝点“家”中。

被害人李某甲在被骗至该传销窝点当天,因不愿意交出手机,被被告人林某乙(在逃)、陈某甲、邱某某、覃某某、何某某、权某某等人一起摁在地上,边某某拿毛巾捂住其嘴巴防止其叫喊,林某乙坐在李某甲身上以扇耳光的方式对其殴打,随后将其手机保管。被告人林保全、权某某、杜某某、陈某甲、邱某某、覃某某、何某某、张某乙、陈某乙、边某某、刘某某、丁某某、付某某等人通过主动找李某甲聊天、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殴打威胁等方式将李某甲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内,并逼迫、欺骗、诱导李某甲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

期间,李某甲因执意不愿购买所谓的产品,并不堪忍受被殴打、非法拘禁的痛苦,遂多次表明要离开,且产生自杀念头,后被被告人杜某某发觉,并告知被告人林保全、林某乙,林保全、林某乙对李某甲以扇耳光、踢腿的方式进行殴打,警告其在老实点,被害人李某甲因害怕被继续殴打,只能老实待在该传销窝点里,直到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李某甲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20年04月02日至2020年04月27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保全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保全、权某某等17名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保全、胡某某、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某某、边某某、骆某某、彭某某、陈某甲、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张某甲、覃某某、陈某乙、邱某某、张某乙、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保全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