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已达到2.65亿。另据统计,2019年直播电商的总规模达到4338亿元,2020年预计将达到9000亿。
为了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针对直播带货中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和网络直播者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这次的指导意见首先对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为监管执法和促进行业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社会上关于这三方的划分上存在一些争议,这次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它对这三方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比如说直播平台如果提供了信息撮合,同时又收取了一定的佣金,甚至你专门开设了这种入驻的功能,那么实际上就要依据电子商务法来承担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如果商家在直播营销活动当中存在虚假的、夸大的甚至是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就应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相应的虚假宣传的责任。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商品经营者除应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之外,也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在网页首页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但是现实当中有一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直播商家它认为我可能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我只是在社交平台上开展相应的活动,所以它可能想钻空子就不去公示相关的证照信息,这次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要求经营者通过直播营销的方式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该在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地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相应开展业务的行政许可信息,充分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