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了离职协议领了23万补偿,事后又去投诉公司补缴社保是否违约?

2020-12-25 01:22:53 作者: 员工签了离职

公司虽建议该金额与依照法定标准核算的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同,但该金额也与依照法定标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担负部分金额不同,且洽谈一致革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能够洽谈确认经济补偿金数额,公司以补偿金金额为由建议该金钱系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本院对公司所持232668元系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之建议不予采信。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与该争议焦点不具有关联性,补缴行为不构成返还离任补偿金的合理理由。

其次,公司建议“无争议”的许诺系该公司付出离任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对此本院以为,依据《离任协议书》的行文,付出离任补偿金并不是附条件的法令行为,离任补偿金条款和无争议条款系两个独立的合同条款,马某国建议社保权力的行为不导致离任补偿金付出条件的不成果。

再次,就“无争议”之约好的效能问题。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交纳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法定责任,两边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约束建议社会保险权力、以及劳作者若建议则应承当晦气结果的约好,均归于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损坏社会保险征缴次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此类约好应为无效。但该无效系部分无效,不影响离任补偿金约好的效能。

综上,公司建议马某国返还离任补偿金232668元,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就马某国是否应当补偿补缴社保的滞纳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有权对违背社会保险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告发、投诉。”第八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告发投诉违背社会保险法令、法规的行为是劳作者的法定权力。作为社会保险费的交纳主体,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晦气结果,应由其自行承当。公司建议马某国补偿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安排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合计100741元,缺少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二审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京01民终1886号

来历:劳作法库

来历: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