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十二月22日马某国入职北京华山公司,担任世界营销总监,年薪35万元。
2015年7月20日公司与马某国签定《离任协议书》,载明:
“经甲乙两边洽谈一致,两边自2015年7月15日起革除劳作联系。
……
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甲乙两边经洽谈一致革除劳作合同,乙方于2003年十二月入职,至2015年7月15日正式离任,在公司接连工龄合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合计RMB232668元,作为两边洽谈一致革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金钱于2015年7月薪酬发放后,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付出。
……
8、无争议。甲乙两边承认:两边在《劳作合同》实行期间及《劳作合同》停止后,两边不存在任何劳作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提成薪酬、奖金、社会保险、住宅公积金、加班薪酬、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触及劳作联系方面发生的争议)。本协议所作的付出构成了就乙方或许提出的、因对乙方的聘任期间及劳作联系和劳作联系之革除而发生的任何性质的、对甲方及其关联方、子公司、现任及上一任之雇员、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及/或代理人的一切建议的悉数和终究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向甲方或相关安排建议任何权力,不然甲方因而发生的悉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裁定、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承当补偿职责。”
马某国离任后,以公司交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薪酬标准为由,向社保部分进行了投诉,二零一九年3月22日社保部分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决议对公司有关马某国2006年4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交纳状况施行稽核查看。
后公司进行了补缴,并付出了相应的滞纳金。
公司以为两边已在《离任协议书》中约好对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而马某国反悔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违背了两边间的约好,属不讲武德的违约行为,故应返还其公司已付出的离任补偿232668元,并承当其公司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即100741元。
公司恳求裁定,裁定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不服该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定:离任协议书约束马某国建议社会保险权力,属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景象
一审法院以为,依据公司与马某国签定的《离任协议书》第五条遣词内容可见,232668元系对马某国接连工龄的补偿,性质是两边洽谈一致革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公司未足额为马某国交纳社会保险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有权对违背社会保险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告发、投诉。”第八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未足额为马某国交纳社会保险费,马某国享有向行政部分告发投诉的权力,故两边于《离任协议书》第八条中关于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约束马某国建议社会保险权力、以及若建议则应承当补偿职责的约好,归于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景象,应为无效。
公司据此要求马某国返还离任补偿、付出相应利息、以及承当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安排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均缺少依据,对上述恳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撑。
综上,一审判定驳回公司的悉数诉讼恳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定:马某国建议社保权力的行为不导致离任补偿金付出条件的不成果,公司要求返还离任补偿金232668元,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
二审法院以为,就马某国是否应当返还离任补偿金问题,法院评述如下:
首要,公司建议两边签定的《离任协议书》约好的232668元系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对此,本院以为,《离任协议书》第五条载明“……在公司接连工龄合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合计RMB232668元,作为两边洽谈一致革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一依据能够直接证明该金钱系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而现无任何依据能够证明该金钱包括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