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这份规划图有几个途径,一是从开发商处获得,二是去北京市档案馆查询档案。如果这两处都无法获得,根据规定可以申请重新划定。”郑先生已经将这个问题研究得很清楚。
随后郑先生等业主通过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商取得联系,街道办事处也在积极督促开发商提供当初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
“这只是成立业委会过程中的冰山一角,以后还会遇到其他问题。但我们还是要坚持下去,直到业委会成立。”郑先生向记者表达了决心。
像郑先生遇到的情况,在各地小区业委会成立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碰到,有些得以圆满解决,但有些就会拉锯扯皮,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从而加深矛盾。
在一个小区内部,一般会存在业主、业委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五个主体,每个主体都有着相应的权利和职责范围。成立业委会后,物业等相关事务部分要由业委会来管理和监督,难免会对原有的小区格局产生影响。
因此,在许多地方就出现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暗地里阻挠小区业委会成立的案例,而且是屡出奇招,防不胜防。网络上有人总结了一些阻挠业委会成立的招数,比如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千方百计阻止成立业委会,不提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资金,不提供资料等;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会尽量安排“自己人”进入,从而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更有甚者,会对候选人进行收买甚至造谣,造成业主之间的互不信任,拖慢整个流程。
“成立业委会的障碍主要是来自开发商的垄断地位。”陆益龙表示,对商品房开发与物业管理分离的相关技术标准、政策要求及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业委会的成立更加困难。
业委会名正才能言顺
就在发稿之时,郑先生给记者发来了微信:街道办通知,开发商已经将涉及他们小区的开发规划图提交给街道办,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划定。
按照业委会成立的流程规定,郑先生等业主将要撰写申请书,准备召开业主大会。虽然中间经历了诸多波折,但是事情正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商品住宅小区的规模也会一步步扩大。但从现在各地的情况来看,能够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还是少数。
这其中有些小区是不需要成立,比如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很高,业主并不需要通过业委会来对物业进行监督,所以成立业委会的意愿不高;还有一些地方对业委会很陌生,尤其是在广大城镇,小区业主的意识和意愿基本处于空白。更多的则是在成立过程中受到各种阻挠,十分曲折。
陆益龙表示,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各地的政策倾向不同,有些地方并不提倡业委会的广泛成立,会顾虑业委会成立后业主们维权意识提升,维权活动增加,难免会增加权益纠纷。“此外,由于商品房开发与维护有一定复杂性、专业性,一些地方政府也倾向于让开发商的物业公司来接管小区物业,以减少小区物业维护中的纠葛。”陆益龙说。
“身份”模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让业委会举步维艰。无论是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赋予了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权利,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获得了法律确认。但无论是法律还是《物业管理条例》等并没有明确业委会究竟是否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不正则言不顺。
专家表示,业委会的法律赋权也不充分,如业委会运作的权利、义务、规范,业委会和居委会、街道、房管机关等部门的权责关系等等,有关法律法规乃至行政规定还缺乏全面具体且操作性强的规范。“关键是要完善商品房开发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充分保护业主和广大住户的正当合理权益。”陆益龙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认为,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较模糊的情况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自身的指导协调职责。在出现业主物业信任不足、规范性文件适用争议等问题时,应依法协调处理,保障业主法定权利不打折扣。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说,业委会成立难,与业主对自身权利、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也有关系,存在业主对公共事务参与积极性不高、组织者得不到大家信任和认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