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产权车位为何不能停两辆车?法院二审驳回业主诉求

2021-02-25 08:48:16 作者: 一个产权车位

二审法官现场查询 /上海一中院

2月23日,上海一中院揭露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同触及小区泊车位的扫除波折胶葛上诉案。某小区业主严某因在自行购买的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被物业阻止,两边僵持不下,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以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含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运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依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承认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上划线规模为限合理运用,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严某的上诉恳求。

物业:

一个车位原则上只能停一辆车

严某:“我花重金买的产权车位,怎样运用是我的事,我又没碍着他人,怎样就不能停两辆车了?”

物业公司:“咱们现在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您购买的是规范车位,而非子母车位,依照规则,您只能停放一辆车,不能超出划线区域运用。”

严某:“我买的车位在角落处,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两辆车尽管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未超出我所购买的车位面积。”

物业公司:“业主所购买的车位运用面积应以划线为限,超出划线区域则会侵略其他业主利益,现在咱们收到业主投诉,有权对您停放两辆车的行为予以阻止。”

因物业公司阻止严某在小区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当即中止波折自己合法运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赔礼道歉。一起,严某要求物业公司担负自己第二辆车在外停放所开销的费用。

一审法院以为,严某建议的两车纵向并排的泊车方法,在车尾与墙体坚持0.50米间隔的情况下,其车头必定占用部分公共通道,形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简直触碰至墙体,以该方法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规划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契合安全要求。

严某所述的停放方法必定占用公共空间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办理服务合同》、《业主暂时办理规约》中的约好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办理并无不当,并未损害严某的所有权,故对其诉讼恳求均不予支撑。

法院:

物业办理未对业主物权形成波折

二审审理中,严某与物业公司均承认,本案系争车位与小区内同建筑面积的其他车位地上划线规模根本一起,当严某在该车位内停放两辆机动车时需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依据现场所见,严某现纵向停放车辆时车头超出车位线约0.60米,车尾超出车位线约1.70米。

关于业主在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的规模内均享有所有权的观念,缺少依据。

严某以为因为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依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其有权运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故而能够纵向停放两辆车。对此,上海一中院以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系包含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故不能仅依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承认车位的专属部位。

一般来说,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运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上划线规模为限,一起依据车辆的样式巨细差异,恰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规模。

泊车位的运用若触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一起决议。

严某承认其车位地上划线规模与其他车位巨细根本相同,依据车位平面图所示以及现场所见,严某车位的划线区域间隔墙体尚有必定间隔,该部分并非严某车位的专属区域。严某若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则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明显已不归于合理运用的领域,一起亦会侵占到业主共有部位,而严某并未供给依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赞同。

基于此,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办理服务合同》及《业主暂时办理规约》中的相关内容有权对车辆的停放进行办理,物业公司对严某的办理行为并未对严某的物权形成波折。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潘兵指出,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上划线规模为限合理运用,不能简略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能够运用的占地上积。超出车位划线规模的区域归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运用超出合理领域,应征得其他业主的赞同,不然物业有权予以办理和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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