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月底前启动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2021-03-23 17:16:46 作者: 上海3月底前

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确定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为购房人。

单身人士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购房人。

十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两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超过两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须知》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关于不选房、不购房等情况的处理

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2、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3、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4、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十七、购买商品住房限制

申请人提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后,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已向区政府指定机构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十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须知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重要提示

申请人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居住证、婚姻、社保或个税缴纳、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