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识犯罪案件审查要点难点辨析系列(一) | 知产办公室

2021-08-04 18:45:55 作者: 商标标识犯罪

上海检察

编者按:商标作为企业商誉的重要标志,与其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是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办理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如何理解商标与商标标识的关系?如何认定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各环节行为性质?如何精准认定商标标识数量?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对此,上海检察知产办公室栏目围绕商标标识犯罪案件审查要点难点,推出系列辨析文章,以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主题一:如何认定商标标识

理清商标标识的概念是审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基础和前提,对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义。

1987年8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标识含义的答复》明确指出:“商标标识一般是指带有商标的物质实体,如自行车的标牌、酒瓶上的贴纸、香烟的盒皮等。”

1988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标识含义问题的复函》进一步出:“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的商标标识一般是指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如酒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

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商标标识定义的表述虽有不同,但均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有形载体;二是独立于商品本身存在。为进一步理解注册商标标识的内涵和外延,就需要分析比较“商标与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本身”两组关系。

(一)商标与商标标识

商标与商标标识之间存在“虚”“实”关系。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标可以用在商品本身,也可以用在商品的包装物上。商标往往是附着在商标纸、商标识带、商标标牌等物质载体上,用于区分商品来源,起到品质担保的作用。包装物、商标纸等物质载体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商标标识,商标需通过这个有形载体表达出来,因此有型载体的商标标识是“实”,而具备标记属性的商标是“虚”。基于此,我们来看如何理解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商标标识”。

案例

上述字母及图形均系在我国合法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U盘、存储设备等。2016年至案发,李某等人从他处大量购入印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半成品包装纸,经过过油、热压、裁剪等程序制成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外包装成品,后对外销售,已销售外包装200余万个。

一般情况下,商标标识的制造会在同一个生产点,但随着犯罪行为进一步细化,一个完整商标标识的制作可能会被分成多个生产点或环节进行,而且生产环节之间相对独立。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从上家购入的是已经印刷好的整张半成品商标纸,纸张上已经带有U盘外包装盒上所有需要印刷的文字及图案,一张半成品的纸张经过过油、液压、裁剪等加工程序,可以制作50个成品U盘外包装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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