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一男子自制枪支,藏在衣柜,竟是为了做这事

2021-08-18 19:21:31 作者: 玉林一男子自

枪支属于高危物品,我国法律禁止公民私自持有、运输枪支。近日,玉林两男子分别因非法制造枪支、非法运输枪支被提起公诉。

为打野鼠非法制造枪支,北流男子被提起公诉

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年初,北流市大里镇某村的刘某发现附近山上有野鼠出没,便起了要打野鼠的念想,可苦于没有称手的工具。直到某天,刘某无意中从某网络平台看到了有人安装自制枪支的视频,于是也想自制枪支用于打野鼠。

因不懂网购操作,刘某谎称自己准备装修房子需要购买射钉枪,请求亲戚帮忙网购射钉枪、钉弹等部件,再自行购买一些其他配件后,使用砂轮机将部件焊接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枪支制成后,刘某多次使用该枪支去山上打野鼠。平时用完枪支后,刘某都会将枪支收藏在自家衣柜,以为这样就不会被发现。2021年3月,北流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根据线索依法对刘某住宅进行搜查,在住宅房间内搜查出上述火药枪。

经鉴定,该火药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枪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碍于情面,博白男子帮叔叔捎枪被公诉

近日,博白县检察院依法以非法运输枪支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2020年清明节前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搭乘轿车从合浦县返回博白县途中,接到其叔叔的电话,让其帮忙带一支枪支回来,李某爽快答应,从指定地点拿到枪支后便拿回博白交给了其叔叔。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应当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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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流检察、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值班编辑:庞荔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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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