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班时突发脑溢血,住院月余花光积蓄陷入困境,用人单位:愿提供人道援助;劳务公司:已补缴社保费

2021-08-20 22:35:02 作者: 女子上班时突

经过两周的ICU救治,孙女士逐渐有了意识,生命体征趋于稳定。7月25日,在小丁和她父亲的再三恳求下,主治医生同意将孙女士转入普通病房治疗,但小丁父亲手中的治疗费已所剩无几。“每天2000多的费用,我们已经承受不起了!”小丁说,自家亲朋好友,能借钱的都借了。

用人单位愿人道救助 劳务公司已补缴社保

7月31日,在小丁和父亲的再三祈求下,处于浅昏迷状态的孙女士被转院到硚口区的一家康复医院治疗。

此时的孙女士状态已有所好转,但右半身偏瘫和肺部感染依然持续。除了常规的康复治疗,孙女士需要每天进行1小时的高压氧舱治疗,但治疗费用依然不菲。

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小丁于是找到母亲上班的工厂讨要说法,并申请赔偿。武汉尚德塑业有限公司一名张姓负责人告诉她,孙女士在该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湖北东方俊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该劳务公司应该承担主体责任。

按照该张姓负责人的说法,小丁来到汉阳区四新街,找到了湖北东方俊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刘姓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孙女士突发脑溢血情形属于个人疾病,不属于工伤,该公司会按医保目录,报销孙女士住院期间,医保用药的费用,其余费用孙女士应自行承担。

小丁在照顾母亲

刘姓负责人的说法并没有得到小丁的认同,于是她先后找到了东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东西湖区司法局和东西湖区信访局等单位求助。孙女士用人单位所在的社区东西湖区泾河街稻香社区组织了四次调解,最终形成的调解结果是,湖北东方俊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愿在10万元以内接收和小丁的谈判。

就在社区调解达成初步意向的次日,小丁接到劳务公司刘姓负责人的电话,并称只能承担5万元以内的费用,“多的我们也搞不起,我们又不是慈善机构。”

对于劳务公司负责人的突然变卦,小丁觉得该刘姓负责人不讲诚信。

8月19日,极目新闻记者来到了湖北东方俊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当着记者的面,小丁拨打了该公司刘姓负责人电话。该负责人承认,当初与孙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时,确实没有依法为其购买保险。

母亲的病情让小丁愁容满面

该刘姓负责人称,已经为孙女士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公司能做的就是为孙女士补缴社保,让孙女士后续的治疗能够通过社保报销部分医疗费。

随后,极目新闻记者致电武汉尚德塑业有限公司的张姓负责人,对方称,孙女士入院时已为其垫付了6000元费用,并组织了100多名工人对其突发疾病进行了募捐,筹集到了8100多元现金已经交付给小丁。

该张姓负责人还向极目新闻记者承诺,该公司对孙女士的情况表示同情,后续还将进一步给予人文关怀和人道救济。

律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但用人单位须依法购买社保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高蕾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但前提是“因工作原因”直接受到的负伤。高蕾说,就现有证据,本案中,孙女士突发脑溢血的情形不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不适用该条款。

孙女士的入院信息

高蕾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有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

高蕾说,基于上述两条,孙女士的情形确实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所界定的“工伤”。但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孙女士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为其购买保险,这是保障员工在收到伤害时能得到及时救治的一份保障,高蕾说,“孙女士的劳务公司显然没有履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