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的考量

2021-08-25 10:38:41 作者: 过度维权不构

文/徐英荣 杨云欣

转自: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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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人与被害方存在正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行为人以网上发帖披露对方不规范不合法经营情况,形成威胁并索要权利范围内的相关财物,即使数额超常,也应视为民事争议。这种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过度维权的手段如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他罪名论处。

一审:(2018)赣0521刑初211号

二审:(2020)赣05刑终4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六英、郭麻子、郭毛古、郭才生、郭六生。

郭六英、郭麻子、郭毛古、郭才生、郭六生都是严秀英(另案处理)和丈夫郭发光(已死亡)的子女。2005年初,旗山和双凤两个采石场选址分宜县凤阳乡楠门岭山作为采石点,因占用了当地村民的山林,便与当地村委会及村小组签订土地租用和林木补偿协议,但一直未与严秀英家达成林地补偿协议。严秀英家持有的1953年土改时土地房产所有证显示,其在案涉楠门岭山有山林权属,但在林改时因权属面积存在争议未办理林权证。案发后,当地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调查认为,严秀英家在楠门岭山确有林地,但具体面积不明确,有意见倾向认定约37亩(其中矿区范围内36 亩)。

从2006年6月份开始,严秀英和郭发光及子女郭麻子、郭毛古、郭才生、郭六生等人以索要林地赔偿款为由,多次阻挠施工,郭才生、郭六生还因此被行政拘留10日。之后,严秀英家人开始信访。迫于维稳压力,当地政府于2008年8月8日与严秀英家签订协议。根据协议, 截止到2017年1月,严秀英家获得林 地租用、青苗损失补偿等费用共计49.2万元。2014年12月30日,旗山和双凤采石场合并为盛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安公司)。自2015年10月开始,盛安公司在紧邻其矿区西面界限的山林修上山的路,占用了部分未确权的山林。郭发光以采石场修路损坏了他家的山林为由,通过多次阻拦施工等威胁方式先后两次共索得4.5万元;郭发光和被告人郭六生以采石场修路损坏其竹林为由索得7500元;被告人郭麻子以采石场修路淹埋其竹林为由,索得5000元;严秀英和被告人郭麻子、郭毛古再次以采石场修路损坏他们家山上竹子和树木为由, 以阻工等相威胁索得4000元。

2017年,原凤阳乡政府与严秀英家所签协议到期之后,严秀英以盛安公司采石场占用了其家300余亩 山林为由,以阻工、上访、在互联网上发帖相威胁,向盛安公司索要1000万元。为此,盛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郭麻子和郭才生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到案;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郭毛古、郭六生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到案;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郭六英在开封市被抓获到案。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做工作,2019年5月13日达成协议:盛安公司以每年20万元的租金租赁严秀英及其子女在凤阳镇焦木村采石场境内楠门岭山、石壁、柏槽、荒坪、当塘陂下的全部林地,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7 年12月31日止,共计400万元,租金每5年支付一次。在严秀英及被告人郭麻子、郭毛古、郭六生、郭才生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 盛安公司一次性将现金131万元交给严秀英等人(其中100万元为山地租赁合同中注明的第一个5年的山林租赁费, 其余31万元中20万元为补偿严秀英上访损失费和养老费,10万元为郭麻子、郭毛古、郭六英的坐牢误工费,1万元为赔偿郭才生的山林损失费)。但在领取131万元后,严秀英等人仍然在互联网上不断发布帖文。

2008年以来,严秀英等人越级信访, 并通过给公安部写信、省长信箱、市长信箱、网上投诉等形式进行信访, 在新浪、天涯等网站发文300余篇,举报揭露采石场盗矿等。另查明,2017年9月,分宜县森 林公安局对盛安公司非法侵占农用地一案立案侦查, 认定采石场占用林地面积9.68公顷,其中已办理长期用地许可面积1.3334公顷。2018 年6月,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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