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公式定价货物新公告“升级变化”啦

2021-08-31 17:18:04 作者: 【关税征管】

公式定价货物

新公告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式定价货物管理,海关总署最新发布2021年第44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同时废止。公告内容新、旧有别,未来这些变化值得关注,小编带您先了解一下:

一、

海关管理更规范

(一)文件依据更完备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二)货物备案范围扩增

①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货物,无需备案;

②不涉及内销保税货物。

将①、②所述货物均纳入备案管理范畴。注:保税物流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未发生销售的情形,不适用新公告。

(三)货物合同备案有调整

01 备案时点的变化

首批货物“进口”前。

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

02 申请材料的变化

企业向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企业向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03 备案的排他情况

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无需向海关备案。

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无需向海关备案。

(四)进口报关单填制更明晰

申报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

①申报时,除需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填报备案号外,新增 “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

②最终价格结算时,“暂定价格确认”及相关项目也相应调整。注: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五)涉税节点管理更明确

01 明确货物通关时“税款担保”

对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的公式定价货物,未列明具体通关方式。

明确对以“暂定价格申报”的公式定价货物,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02 明确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未列明“结算价格确定”的具体节点。

明确“开具结算发票的时间”为“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03 规范结算价格延期

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至9个月。

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延长至9个月。

二、

企业办理更便利

(一)海关备案审核“简化”

备案环节海关需进行价格审核。

企业提交《备案表》后,海关仅对货物是否属于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二)备案确认时间“缩短”

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海关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三)结算价格申报时限“放宽”

企业应在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结算材料。

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

(四)备案海关选择更“便捷”

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货物备案海关调整为“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

(五)备案补办节点更“明确”

货物申报进口时。

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

三、

海关答疑时间

企业1

我先来!我们公司进口铝矿砂,根据到港后检测的三氧化二铝、二氧化硅、水分等含量确定成交价格,以前不用备案的,现在呢?

根据新公告规定,铝矿砂属于成分含量调整影响价格的货物,是公式定价管理货物,9月1日起需要备案。

海关小姐姐

企业2

我是山东东营市的企业,想从青岛口岸进口原油,滨州海关报关,在哪里备案呢?如有价格延期,在哪里申请呢?

您可以选择在“货物申报地”滨州海关或“企业备案地”东营海关进行备案。延期需申报地海关同意,只能在滨州海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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