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并列并存的法律关系。因此,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权利可获得双重保护,这是一般原则。但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不意味着可以获得双倍全额赔偿。
(2)除了医疗费用明确不可双赔外,其他的待遇是双赔、补差还是单赔,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一致。综合江西省内案例比较统一的观点,单赔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至于其他项目,观点纷繁复杂,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案例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结合个案去研究讨论。
以上观点不具有权威性,仅仅是通过研究省内大量案例总结出来的,仅供学习和参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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