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一次伤,能得双份赔偿?(人身损害VS工伤赔偿)

2021-09-02 17:21:56 作者: 受一次伤,能

作者:翟伟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业律师、国家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每年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百余件,为几十家企业进行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排查服务、人力资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其他非诉法律服务。手机:15083808889

作者:宋怡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南昌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公司法、合同法、经济法、婚姻法。手机:18370129943

文前必知

因工伤亡的赔偿项目(工伤待遇赔偿)包括: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评定伤残后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亡的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亡(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二者同时存在(竞合)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最常见的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第三人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不因工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而免除另一方的责任,也即工伤职工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但由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有诸多性质相同并存在重复的赔偿项目,如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可资援引的情况下,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竞合问题的呢?那么,本文将以案说理,共同探讨部分项目到底是单赔还是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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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赔项目包括哪些?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属于单赔项目,这一点毋庸置疑。除了医疗费之外,还有哪些项目是明确单赔的呢?根据江西省内大量实务案例显示,会依据《2013年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来排除双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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