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处决人犯为什么都在秋后呢?秋后问斩,为何不春夏冬后问斩?

2020-10-08 12:53:37 作者: 古代处决人犯

汉初,其统治者在总结秦代为何会灭亡时,曾认为其原因之一就是

“秦为虐政,四时行刑”

,就是秦用刑过度,不分时节的执行死刑,滥杀枉杀,致使秦亡。因此,汉初统治者为避免重蹈秦“尚法而亡”的覆辙,在刑法一事上,摒弃了法家之学,推崇黄老之学,

而黄老之学,就要求要求行刑要遵循“时令”

《淮南子时则训》载:“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禁奸塞邪,审决狱,平词讼。……孟冬之月,命有司,……断罚刑,杀当罪,阿上乱法者诛”,汉初,汉廷就将颁发政令、修订法令、决狱断罪、斩杀囚犯等国家政治法律活动与自然界的四时寒暑节气联系起来,

其中孟秋(农历七月)是修订法令,审理案件的时间;孟冬(农历十月)是执行死刑的时间

。此时,在汉代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一般死刑犯都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完成死刑的执行。

那为何汉代也要遵循着先秦时期的传统,以秋冬来作为执行死刑的时间呢?其他季节就不行呢?首先,就是如我们上文所说,因为秋冬是“天地始肃”之时,此时杀气已至,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其次,儒家的影响,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了天下唯一的思想,因此儒家对于行刑时间的看法,自然也就影响着汉代上层的决策。对于儒家而言,其很重视四时节气与社会活动之间的联系,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就说道:

“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庆、赏、罚、刑为帝王的四种执政行为,帝王在执行这些行为时要与四季变化相适应,其中秋冬就是适合行刑的时节。

董仲舒认为: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

,大意就是天地间所有的事物都分阴和阳,只有阴阳调和,这世间的一切事物才能正常有序且健康和谐地向前发展。而春夏属阳,秋冬属阴,阳主生,阴主杀,因此若要行刑,则只能是顺应天命,选择在秋冬进行。

由此,就在儒家这种“春生秋杀”的思想下,汉代行刑时间被明确的定在秋季和立冬之后,

以农历九月至十二月四个月为刑杀时间,具体是在九、十、十一、十二这四个月,立春后就不能再行刑

(十二月虽属于冬季,但若立春是发生在十二月,这也是不可以行刑的,《后汉书章帝纪》载:“律十二月立春,不得报囚”)。当然,汉代虽规定死刑犯要在秋冬执行死刑,但是对于涉及到谋逆的重刑犯,汉廷却无需遵守秋冬执行的规矩,而是可以随时执行,《后汉书章帝纪》载:“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

即除非是涉及谋逆的死刑罪犯,其他死刑犯只能在立秋后执行

此外,汉廷的行刑除了有着时节上的限制,还规定了死刑的具体执行时间,

即死刑只能在农历九月至十二月的十五日或者十六日之后执行死刑

。其次,在祭祀斋戒的时间内不得执行死刑,即在朝廷祭祀天地、神袛或祖先时,全国上下不能“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犯人。

自汉代后,历代皆遵循“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的规矩。唐、宋律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奴婢杀主之外,其余罪犯均只能在秋冬执行死刑,并明确规定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

。明清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综上所述,古人之所以要选择秋冬两季执行刑罚,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

遵循天道

,因为在古人看来,春夏是万物复苏的季节,而秋冬是草枯叶落的季节,这是上天制定下来的自然法则,是绝对不能违背的,因此若要执行死刑,则只能是在秋冬进行,在此时进行刑罚,不但能体现出遵循天道的顺从,还能为刑杀罪犯的行为增加了一种天威,好似不是人在施刑而是天要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