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处决人犯为什么都在秋后呢?秋后问斩,为何不春夏冬后问斩?

2020-10-08 12:53:37 作者: 古代处决人犯

“春夏省狱减刑,秋冬断狱行刑”的

秋冬行刑制度

,始于西汉武帝时期,它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适时行刑理论,《周礼秋官》载: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

,刑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要顺天而为,不能逆天而行。

众所周知,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农业生产在整个国家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农业丰收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稳定与否。在古代,

由于科技落后,人们往往习惯将自然现象与社会活动相联系,根据自然现象来进行相应的社会活动,对于这点,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先秦时期,古人会将一年中的十二个月份分为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并把每个季节都配以金木水火土五行,春为木德,夏为火德,夏秋之间为土德,秋为金德,冬为水德。古人认为,每个不同的季节,所要做的事情一定要符合各个季节的,比如春夏两季是万物生长的季节,因此一定要做一些与勃勃生机有关的事情,这样才能使事情顺利的进行,正所谓

“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须其时”

在当时,在行刑一事上,古人就非常重视它与四季之间的关系,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他们才会选择在秋冬季执行死刑,而不是春夏季。首先,自古中国的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活动,春夏两季正是农忙时节,如若在此时行刑,不但会丧失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更会极大的损害农业生产活动,正如汉代司徒鲁恭所说:

“因为盛夏征召农人,

考验,连滞无已,……逮捕一人,罪延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桑”

,对于古人而言,在春夏季去缉捕,或处死罪犯,这是上违天意,下伤农业,实在是得不偿失。

其次,春夏是万物生长的时节,是生机勃发,适宜万物成长的季节,因此在古人看来,春夏最应该做的就是休养生息,而不是去摧毁生计。所以,若朝廷在此时执行死刑,这显然是与自然秩序相悖的,是“逆天而行”的,是会导致世间的秩序出现混乱,继而产生大灾害的。正所谓

“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

,在古人看来,只有顺应天命,才能万事大吉,因此对于死刑这种有伤天和的事情,自然不能选在春夏这样万物复苏的季节。

由此,为了不违抗天意,如《左传》所言:

“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古代王朝是严格遵循着春夏两季大赦,秋冬行刑的规矩。而之所以选择在秋冬两季执行刑罚:首先秋季对应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象征着阴寒。其次秋冬季是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的时期,万物沉寂之时,象征着肃杀,所谓

“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

。是故,古人认为秋冬是最适合行刑的季节,既不违背天意,又不误农时,可谓是一举两得。

据《礼记月令》所载,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行刑的时间主要集中在

孟秋、仲秋、季秋三月

,这三月各为农历的七、八、 九月,是为秋季行刑中的三个阶段。七月,是一年之中开始刑杀的时间,此时司法官员不能任何的懈怠,要认真复核死刑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八月,是可以大兴杀戮的时间,但司法官员不能滥杀、错杀,要慎杀;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时间,司马官员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漏杀的本该被处死的死刑犯。

不过,春秋战国时期,对于死刑的执行,周朝并没有将“秋冬行刑”的制度明文于律法之上,只是建议各诸侯国这么做,但是并未强制其一定要这么做。

真正将“秋冬行刑”明文于律法之上的,还是在西汉。汉律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

“秋冬行刑”制度在西汉进入司法实践的结论,可以在诸多有关于西汉的典籍中得到证实。

如《后汉书陈宠传》载:“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这就说明在立春之月不能行刑的规定在汉初就已然确立。再如《资治通鉴》记载汉武帝“元光四年冬十二月晦,论杀魏其侯”,胡三省在此注曰:“汉法以冬月行重刑,迂春则赦若赎,故以十二月晦,论杀魏其侯”。元光四年(前131年),魏其侯窦婴以“伪造诏书罪”被论死,因汉代实行秋冬行刑的律法,一旦过了立冬,那就不能行刑,多半会被赦免,所以武帝为了杀他,就赶在十二月最后一天,将其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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