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与惩治反腐双管齐下,雍正的双手互搏能成功吗?

2020-10-14 20:06:02 作者: 高薪养廉与惩

由此,与耗羡归公配套的养廉银制度也随后推行。

早在北魏时,一位名叫高闾的大臣就曾说,“饥寒切身,慈母不能保其子;今给禄,则廉者足以无滥,贪者足以劝慕;不给,则贪者得肆其奸,廉者不能自保。”

这大概是最早提出“以酬廉吏”观点的。当然,养廉不能说空话也不能零打碎敲,要有真金白银才能见实效。

按光绪《清会典事例》,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总督养廉银在1.3万至2万两,巡抚l万至1.5万两,布政使5千至9千两,知府8百至4千两,知州5百至2千两,知县4百至2千两上下。其他如河道总督6千两,漕运总督1万两,盐运使5千两,都是原俸的几十甚至上百倍。

对于京官,则先后推行“恩俸”和“双俸”制,使其收入增加明显。

需要指明的是,雍正实行官员养廉银制度本身是为了弥补官员在节礼、陋规等方面所失去的灰色收入,其同时也包含了相对合理的办公费用。

乾隆时期曾有人奏请督抚藩臬所奏事件俱用驿站,乾隆对此十分恼火并斥责说:

“督抚藩臬每年廉俸不薄,即遣人寄奏,途间资斧需用无多,而必欲吝此区区,过为计较,尤属见小。”

由此可以看出,这些支出包括聘请幕吏等应由官员自付,只有公务办得妥当并经营得法,剩余的才能纳入私人腰包。

雍正推行的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是相辅相成的,这也是清廷在财税行政及官员收入方面的重大变革。其中,有两个辅助制度值得注意:

一是耗羡归公时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有明细,支出须申报,由此清理了各种陋规及地方“小金库”;

二是实行离任官员审计制,这一设想来自雍正五年河东总督田文镜的奏报:

“请嗣后知府、直隶州、知州离任时,将所辖州县仓库钱粮,照豫省交代例限三个月,令接任官查明结报。如有亏空,知府、知州均为赔给,方许新任。接任官徇情出结,即令分赔。”

这无疑给想贪腐的官员又上了一道紧箍咒。

高薪养廉及其辅助制度固然好,但也不宜否认康熙所提倡的道德力量与因素。

说到底,养廉银不过是手段,为减少贪污、提高各级政府的行政能力而实施的,但对一些人来说,其本性是贪婪的,再多的养廉银也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

再者,任何制度在执行方面都会出现漏洞,如官员的品德素质太坏,再多“养廉银”也难以养廉,再严格的制度最终也制不住贪婪的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