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代表甘龙反驳道:我听说圣人治国,不易俗以教民;智者主政,不变法以治国。沿用旧礼治国,可以坐享其成;采用古法治国,官吏熟悉政务而民不生变。现在变法治秦,不按照秦国以前的古法旧制治国,我怕天下人非议国君,希望国君慎重考虑变法事宜。
儒家代表杜挚反驳道:我听说获利不超过一百倍,不可变法治国;效率不提高十倍以上,不可更改工具做事。又听说遵守古法不会出错,沿袭旧礼不会产生邪恶。国君当慎重考虑变法事宜。
卫鞅反驳道:三皇五帝采用不同的方法治国,那么效法那个呢?帝王不断更替,各有各的礼制,那么遵守那位先王的礼制呢?伏羲、神农治国采用说教,不兴诛杀之事;黄帝、尧、舜三帝采用刑罚治国,不采用教化;到了周文王、周武王之时,各自采用了合乎时宜的法律,因具体事情而制定具体礼仪。礼仪、法律应时而生;制度、规章因事而现;兵甲器备,各得其用。所以臣认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不止一种方法,只要有利于国家,完全不必效法古制旧礼。
商鞅舌战群儒
从以上的辩论中可以看出,儒家可以依法施政,但不能与时俱进改变法律。先贤前圣制定了法律,儒家就可以据此施政;如果先贤前圣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儒家就拒不改变。法家可以在乱世之中图存求强,儒家可以在和平盛世据法施政,两者皆可成为治国大道,只是要分时间而已!
《道德经》说: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3、德治还是法治
儒家提倡德治,也就是用道德伦理治理民众,反对严刑竣法。法家提倡法治,不分人是贵是贱,是善是恶,是贤还是不肖,有功还是有过,只要犯了法,一体依法处理。相比较而言,儒家就要人性化得多了:贵人可以法外开恩,善人可适当减刑,贤人可以特赦,有功之人可以将功抵罪。
画地为牢
《商君书.赏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法家主张全国一体用法,法律规定的赏赐、刑罚适用于所有人。国家赏赐不因人而赏,当依法赏赐,这样全国民众才能一心杀敌;刑罚不因人而设,这样才能保证令行禁止。法家认为酷刑的目的是以刑去刑,如果人人守法,那么刑罚就形同虚设!如果有罪之人,因为地位高、曾经做过善事、以前有过功劳、或者有特殊技能就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那么犯罪的就会越来越多,就是对守法之人的不公平。
执法如山的包拯
儒家认为酷刑过于酷烈,伤人发肤,毁人容颜、断人手足,取人性命,实在是恶政暴政。但是社会复杂,人心多变,并非人人都能修养成君子,也无法保证君子就不作恶犯罪。不惩恶就无法扬善,不杀一就无法儆百,刑罚不酷烈就无法威慑犯罪份子。人们害怕酷刑加身,自然遵纪守法;如果刑罚是让人享福而不是受罪,那么犯罪将无法遏止。
德治陶冶人的情操,用道德规范约束人们,不去犯罪。法治刑治犯人,以伤残其身,损其财富,或者控制其人身自由为手段,惩罚犯罪,威慑想犯罪的人。两者的目的都是维护社会治安,德治是软手段,法治是硬手段,最后的底限由法治来防守。德治劝人为善,效果不佳,只要有名利,人们还是会去违法,只有法治才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最佳手段,德治为辅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