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科举中的作弊与反作弊

2020-10-24 13:39:52 作者: 明代科举中的

明代科举中,最常见的舞弊行为就是“怀挟”。

所谓怀挟,即夹带,将与考试相关的学习资料带入考场:

“万历庚辰,有田吉者,会试取中,殿试怀挟。——《识小录》”

科场怀挟是明代考生作弊的惯用伎俩,所以明朝人会记载“会闱自嘉靖庚戌后,士子多用怀挟”。明代的冯梦龙曾记载,万历年间的怀挟考生以蝇头小字写于纸上而带入考场,更有甚者,竟然“用油纸卷紧,束以细线,藏粪门中”。

明代中后期的怀挟现象,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即使在皇帝亲自坐镇的殿试上,也有考生以身试法。

明代的科举舞弊行为,直接造成了士子学风的倒退,通过科举入仕者整体素质越来越低,科举的严肃性已被投机取巧所干扰。

明代科举的反作弊措施

针对科举考试中的诸多舞弊行为,明代朝廷为了保障科举的公平与公正而实施了相关的反作弊措施。明代科举反作弊的重点是针对各级考官和朝廷的高品级官员,同时也对考生严加管理。

明朝初年,朱元璋对科举作弊的弊端就有十分清醒的认知,在总结元朝的教训时就曾指出:

“前元依古设科,待士甚优,而权豪势要之官,每纳奔竞之人,夤缘阿附,辄窃士禄,所得资品或居贡士之上,其怀才抱道之贤,耻与并进,甘隐山林而不起,风俗之弊,一至于此。——《明太祖实录》”

明代科举的反作弊措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继续执行宋朝以来的锁院制度。

所谓锁院,指考官在考试前数日就锁宿于贡院之内,不得与外界往来。《大明会典》记载,会试前两日,考官即入贡院锁宿,在接下来的三场考试中,其“每场进题,考试官现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泄露。”

第二,实行考官回避制度。

《大明会典》记载了朱元璋颁布的科场禁令中对考官回避的有关规定:

“十七年,令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入院,徇私取中,违者指实陈告。”

洪武十七年,朝廷颁布的科举成式中对应考生“不许自叙辛苦门第”的规定,也含有考官回避的用意。

正德十年,明武宗颁布严旨,重申了洪武年间的考官回避制度,规定亲属参加科举必须由所在州县“取接明白”,且参加由提学官单独主持的考试,而不能直接参加由地方官考核呈送的科举考试。

第三,实行内外帘巡查制度,整顿考场风气。

内外帘巡查制度是指对考官、考场加以约束和管理,并使内帘官与外帘官处于分隔状态。开考前,朝廷还会派出御史、给事中全面监督科考。

外帘官所属搜检、巡绰、监试、监临等职官负责考场内外巡查之责,贡院席舍和各处还配有士兵看守。

明代朝廷为整顿考风考纪,从考生踏入贡院起就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比如考生必须对号入座;不许大声喧哗,交头接耳;入场必须排队依次序而进,不许拥挤;不许在席舍之外擅自走动等。

第四,考试前实行严格的搜检制度。

这条措施主要针对考生怀挟,早在明朝初年颁布的科举程式中就规定:

“搜检怀挟官凡遇每场举人入院,一一搜检,除印过试卷、笔墨砚外,不得将片纸只字,搜检得出,即记姓名扶出,仍行本贯,不许再试。——《续文献通考》”

怀挟考生一旦被查出,不仅本人被重罚,连同收受钱财为考生传带怀挟物的官员也一并被罚。

第五,从考试环节上,对承担不同任务的考官划定明确的职责,所有考官都有专项职责,严厉禁止各官之间私下交接。

“乡试,直隶于京府,各省与布政司。会试,于礼部。主考,乡、会试俱二人……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