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监察制度是怎么样的?它的历史地位如何?

2020-10-25 13:43:48 作者: 秦朝的监察制

御史中丞以下,设侍御史十五人。侍御史冠法冠,亦名獬豸冠。獬豸是一种兽,有一角,专以触不直。相传楚王曾戴之,秦始皇灭楚,将其冠赐御史,以示相重。御史除了职掌“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以外,还审阅各地上奏给皇帝的文书。如张苍“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集解》引如谆曰:

“方,版也。谓书事在版上者也。秦以上置牲下史,主共事,或日四方文书。”

《索隐》又注:

“姚氏以为下云‘习明天下图书计簿,主郡上计’。”

可见秦朝御史权力之重。除了上述正常的监察弹劾外,秦朝统治者有时还利用御史进行侦查活动,侦查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秦始皇派方土广求仙药,方士不可得药,有诽谤之言并相邀逃亡。秦始皇遂派御史前往侦察逮捕,词连咸阳儒生四百六十多人,一齐坑杀。又如秦始皇三十六年(前211)在华阴平舒道有人对使者奉璧并诅咒“今年祖龙死”,于是始皇大怒派出御史视察。

此外,秦朝以“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有时为了特别需要,直接派御史参予司法活动,《史记·蒙恬传》中加载:

“秦置御史,掌讨好猾,治大狱。”

如始皇三十六年(前211),有人在东郡的一块石头上刻下“始皇死而地分”的诅咒皇帝字句,秦始皇大怒,《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

又如秦始皇死后,秦二世与赵高谋篡帝位,视太子扶苏、大将军蒙恬、蒙毅为眼中钉,于是派御史以“不忠罪及其宗”的罪名,逼扶苏、蒙恬、蒙毅自杀。

西周时期,中国历史上已出现了谏官制度的萌芽。但秦始皇统一天下,实行专制主义独裁统治后,虽然在形式上“置谏议大夫,掌议论,无常员,多至数十人,属郎中令。”并建立朝议制度。但大臣和谏官虽能参谋议政,而无少数服从多数的制约权力。如朝议安置诸皇子之事,绝大多数议臣和谏官都同意分封诸侯,而秦始皇只采纳李斯一人的建议,废分封, 秦朝统治者甚至规定:“群臣谏者以为诽谤。”按秦律:

“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这样,秦代统治者虽然改进和加强了先秦萌芽产生的监察机构监督和控制百官臣下的职能,但另一方面却以暴力扼杀了先秦萌芽的监察制度协调政治、监督最高决策、制约君权的谏议职能。

二、地方监察系统

秦朝地方监察,在全国三十六郡(后增为四十一郡),各派一名御史常驻,称为“监郡御史”。在郡衙,监郡御史并非郡守的副手,而是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夫,这是因为监郡御史远离都城,如果居郡守之副,就会受郡守的控制,不能起监察地方官府的作用。所以在《史记.曹相国世家》集解注·卷五十四加载:

“秦一郡置守、尉、监三人。”

郡守掌一郡之行政;郡尉掌一郡之军事;郡监掌一郡之监察;三者互不统属,各自对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最后统于皇帝。

秦朝监郡御史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正式建立。不过,由于制度初立,尚不完备,有的监郡御史还不能专职专任,如秦修灵渠,就是派监御史去负责指挥完成的。

秦朝监察制度的历史地位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废除分封制度,实行郡县制度,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其国家之大,史无前例,君权之隆,亦亘古所未有。为了有效地控制各级官僚,秦代统治者遂将商周以来萌芽发展的监察制度确立下来。所以,秦代统一全国,对于中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承先启后,继往开来

秦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地位,首先表现在其承先启后,继往开来。

在职官方面,中央设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其职乃西周小宰演化而来,在职任方面,侍御史除掌弹劾、纠察外,亦掌文书记事,这部分职任,也和前代御史职任相似。可见秦代监察制度是在商、周、战国萌芽的监察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但较之前代,秦代监察制度又有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