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已提到,明廷接管的普安和普定地方势力都来源于早年的“于矢部”“特磨道”和“罗甸国”,这一系统正出自彝族,而且是作为南诏和大理政权的延伸部分而存在。也正因为这些彝族地方势力与云南的关系密切,因而明廷接管他们后,一项醒目的行政建置决策就是将他们统统拨归四川行省统管,目的在于割断他们与云南地方势力的联系,等待贵州行省设置,行政机构逐步健全后,才陆续将他们拨归贵州行省统管。
而且最先拨归贵州统管的地段正好是离云南最近的普安州,而处在贵州腹地的安顺、镇宁、永宁三州则迟到正统三年(1438)才拨归贵州行省直辖。这样的划拨秩序不仅揭示了明廷截断普安、普定与云南地方势力联系的行政建置意图,而且充分展示了明廷灵活处置行政设置的政治艺术。从生计方式看三州共一城
各民族的生计方式同样直接影响着安顺地区行政建置特点的形成。布依族长期从事定居稻田耕作,主产品稻米对支持卫所的存在至关重要,因而布依族在其正常的生计方式中,与屯所卫军的存在很容易兼容,而且容易从中获利,这乃是整个明朝安顺地区的布依族与明廷从未发生过重大冲突的原因之一。
此外,由于地理结构的特点,安顺地区的布依族聚居点大多偏离驿道主干线,与卫所也保持较远的距离,屯田用地的划拨对布依族土地资源的占用冲击很小,这乃是布依族与朝廷冲突较少的第二个原因。布依族的聚居点高度分散互不连片,其间又隔着苗族和仡佬族的分布地,布依族无法形成大规模的政治集合,这乃是冲突较少的第三个原因。
苗族和仡佬族在整个明代,主要靠刀耕火种式的游耕为生,居住地规模小、流动大,对土地资源的占有不稳定,社会集合规模更小,致使明廷各卫所征拨屯田用地时,不容易与苗族和仡佬族发生正面冲突。苗族和仡佬族反而能从驿道的维持费用中获利,因而苗族、仡佬族在明代爆发的事端,矛头都不是指向明廷,而是指向代管他们的长官司,最后还得由朝廷充当仲裁人平息纠纷。
另一类民族间的摩擦则导因于各民族地方势力的内部冲突,包括土司职位的承袭、土司间领地的纠纷、土司内部各民族间的摩擦。但类似事件无论是在发生的频率上,还是规模上比之于同时代贵州其他各府都要少得多,也小得多。其中,真正对明廷构成挑战的只有一次,那就是发生于明弘治年间的“米鲁事件”。
“米鲁事件”牵动了明廷朝野,先后动用了四省兵力,前后历时七年,最后动用了南京兵部尚书亲自平叛,才结束了这场战乱。整个事件中,明朝高级官吏的贪污受贿,明军战斗力衰弱,明廷对土司的脱控全部暴露无一,堪称明廷由盛入衰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但这一事件的起因却十分蹊跷,居然是由土司家族内部妻妾之间的争风吃醋和父子兄弟不和而起。明廷对土司的控制、对土司承袭的管理一直十分成功,类似的争端若发生在其他各府,明廷都能做到游刃有余的迅速控制局面,而且大多能通过法制手段,依法裁决。
真正发发展为与明廷对抗的叛乱者为数极少,而“米鲁事件”却令人意外,对这样一起家庭争端,明廷却无法依法惩处,最终演化为米鲁自称为“无敌天王”,将自己所住的村寨命名为“承天寨”,还为自己树立了只有皇帝才设置的“黄纛仪仗”,公然与明廷皇宫正门的承天门提出挑战,与中央王朝分庭抗礼,这种胆大妄为的举措在整个明代的贵州地区,几乎是绝无仅有。甚至明末“奢安之乱”时,安邦彦和安位都不至于像米鲁那样胆大妄为。
纵观整个事件本身,与其说是少数民族与明廷公然作对,倒不如说是明廷官场腐败而酿成的祸端。就实质而论,米鲁的反叛所争的不过是一个承袭权,但却发展成朝野震动的战祸,应当说是明廷咎由自取。
除了“米鲁事件”外,真正的土司纠纷仅有正德年间,安顺土知州与宁谷长官司的争地械斗事件。不过对这次事件,明廷处理得法,及时依法按照土俗裁决,双方进贡粮食赎罪,很快就平息了争端。就总体而言,上述几次事件,比起整个明代安顺地区的民族关系形势而言,都属于枝节问题。康佐、顶营、慕役、十二营四个长官司在整个明代,几乎未发生过一次民族争端,以至于在《明史·贵州土司列传》中对这四个长官司超长期稳定存在,竟然可以只字未提,说明代安顺地区的民族关系相对融洽一点也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