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何种情形下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2020-10-13 19:56:29 作者: 诉讼仲裁:何

(三)实现担保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保证

1、实现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实现保证的债权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债权人撤销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人身损害类案件(含交通肇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六)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约定情形”

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当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具体条款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鉴于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律师费,并且实际实际支付的,可以视为守约方产生的实际损失,在合理范围内法院大概率都会支持。

但是在这种“约定情形”下主张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代理费)的承担

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或者代理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解决纠纷的合理支出”等不明确表述。

第二、有相关的代理合同及凭证

律师费务必有律所出具的发票为证,最好附加代理合同、转账凭证等。

第三、律师费收费合理

律师费的收取一般要符合当地律协出台的指导收费标准,如果显著高于的部分,法院可能会 不支持。

第四、对于“风险收费”本案中可能不支持,部分特殊情形下可以另案主张。

对于风险代理费用,最高院虽然判例目前是支持的,认为这是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但是大部分当事人可能不会就律师费对对方单独起诉,而且也可能会涉及法院会以“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可能。

第五、民间借贷案件律师费的特别注意事项。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虽然目前还没有判例,但是这里的其他费用,是否应该包括律师费还没有定论,但是如果后续法院裁判实践中认为应当包括律师费,累计也是不能超过4倍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