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但没签字,有效吗?睢宁法院作出判决:有效!

2020-11-01 08:03:20 作者: 订立遗嘱但没

老人身患重病,为防止因自己去世,造成后辈陷入遗产继承纠纷,他特意找见证人订立了遗嘱。然而,老人因病情太重,最终没能在遗嘱上签字。随着老人去世,麻烦也来了,老人的妻子以遗嘱未签字为由,拒绝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于是老人的女儿将母亲告上了法庭。那么,未签字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近日,徐州睢宁法院对该起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份遗嘱有效。

案件回放:继母不承认遗嘱被告上法庭

1999年,冯某某的父亲老冯与其母亲邢某离婚。此后,冯某某跟着母亲邢某一起生活。2013年,老冯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老冯被查出患有癌症,孙某一直在身边照顾。

2019年初,老冯病情加重,为防止其去世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在当年的3月1日上午,他将女儿冯某某叫到家里,并找来见证人陆某、周某、冯甲。

在老冯、冯某某、孙某均在场的情况下,由陆某当场代为书写遗嘱,就老冯个人所有的财产确定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坐落在XX处的回迁房一套,产权由孙某、冯某某各占50%。该房屋由孙某住至百年以后。坐落在XX处的门面房一套由我女儿冯某某所有。”

遗嘱内容确定好后,陆某将遗嘱内容逐条读给遗嘱人老冯听。老冯听后均回复“嗯”,但在要求他签字时,却因病情加重、身体虚弱,在场人多次帮助下仍无法执笔写字而未在遗嘱上签字。

后陆某作为代书人、周某、冯甲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下方签字后离去,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冯某某用手机录像记录下了书写、宣读遗嘱的全过程。当日下午,遗嘱人老冯因病情进一步加重,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于3日后去世。

办理完老冯的后事,冯某某与孙某协商遗嘱执行事宜,但孙某以遗嘱没签字为由,拒不承认该份遗嘱。随后,冯某某将继母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遗嘱是真实意思表达,有效!

睢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人未签字的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生效。

原告冯某某认为,遗嘱人即父亲老冯系因病情加重,无法执笔才未在遗嘱上签字,但遗嘱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孙某认为,遗嘱不是老冯的本意,系在原告冯某某逼迫的情况下所立。冯某某在其父母离婚时,由其母亲抚养,对父亲照顾较少,遗产在分割时应由照顾老冯较多的孙某多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遗嘱人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其所有的两套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为此原告冯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书面遗嘱及立遗嘱时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虽然原告提供的遗嘱系拍照打印件,但被告孙某及代书人、见证人对该份证据均不持异议,在法院问及遗嘱原件的去向时,原被告均确认在原告及代书人、见证人离开时,遗嘱原件放置于被告孙某家的桌子上,被告又无法解释遗嘱原件的去向,故可以推定遗嘱原件在被告孙某手中,但被告拒不向法庭提供,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法院对原告冯某某提供的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该份未签字的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立遗嘱时,遗嘱人的神志是清醒的。虽然涉案遗嘱中没有遗嘱人的签字,但从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分析,在代书人陆某开始代为书写遗嘱时,遗嘱人对其说:“你写清,可别写不清。”可以看出遗嘱人是有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的,且事先已经协商好了遗嘱事宜;在代书人拟好遗嘱并逐条宣读给遗嘱人冯某听时,冯某均回答:“嗯”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从录像最后可以看出,老冯试图拿笔在遗嘱上签字,被告亦鼓励他签字,但经过多次尝试仍拿不住笔。

结合调查笔录,可以认定遗嘱人未在遗嘱上签字,是因其身体健康原因致行动受限,且在去世前其亦未有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故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认该份遗嘱系遗嘱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胁迫遗嘱人冯某的情形,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录像中亦可以看出,立遗嘱时,原被告双方均在场,且都积极促成且配合遗嘱的订立,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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