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打伤开发商!秦皇岛一恶势力团伙被提起公诉

2020-12-31 20:39:17 作者: 开枪打伤开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大众,农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镇**村**号。2012年因不合法持有枪支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零一八年7月23日因诋毁别人被白塔岭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二零一九年十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二零一九年十一月22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46********,汉族,小学文化,大众,农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二零一九年十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二零一九年十一月22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41968********,汉族,初中文化,大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1年8月十一日,因吸毒被强制阻隔戒毒二年;2017年1月十日,因未经许可、私行运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二零一九年十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二零一九年十一月22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大众,农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4年9月1日因波折公事罪被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二零一九年十一月22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办终结,二零二零年2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冀03刑辖11号指定统辖决议书指定违法嫌疑人杨某甲涉嫌欺诈、逼迫买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成心杀人,违法嫌疑人杨某乙涉嫌欺诈、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嫌疑人张某某、董某某、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二零二零年2月1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检一部指辖批〔2020〕7号关于杨某甲、杨某乙等5人欺诈、敲诈勒索等案指定统辖的答复,将该案指定本院检查申述。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于二零二零年2月21日以违法嫌疑人杨某甲涉嫌欺诈、逼迫买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成心杀人,违法嫌疑人杨某乙涉嫌欺诈、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风险驾驭,违法嫌疑人董某某、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向本院移送申述。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奉告被害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本院于二零二零年4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办机关弥补侦办,侦办机关于二零二零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二零二零年6月3日第2次退回侦办机关弥补侦办,侦办机关于二零二零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二零二零年3月22日延伸检查申述期限一次。二零二零年7月28日以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对潘某某依法作出不申述决议。

经依法检查查明:

(一)欺诈罪的违法现实

1、2007年,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西港镇杨道庄村进行拆迁改造,于2008年5月对**镇**村被告人杨某乙的住所进行了产权承认,一层、二层共依照1107.77平方米补偿,其得到708.16平方米房子和现金1181784.02元人民币。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