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流放犯人的沙门岛是什么地方?比流放宁古塔还恐怖的人间炼狱

2020-10-28 15:22:24 作者: 宋朝流放犯人

“沙门岛”,即今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的庙岛。为何改名“庙岛”呢?主要是因岛上建有一座渔人为求海神保佑而建的娘娘庙,供奉着妈祖娘娘,因此取名“庙岛”。

当然,沙门岛在古代可不是用来拜神的,而是用来流放重刑犯的。《山东通志》载:“宋建隆三年(公元692年),索内外军不律者配沙门岛”,692年,赵匡胤下诏,严重违反军法者一律分配沙门岛。如此,自北宋始,沙门岛就成为了朝廷专用的流放地。

北宋时期,沙门岛是用来发配宋廷认为是罪恶滔天的重刑犯的流放地。《宋史刑罚志》载:“ 配隶重者沙门岛寨,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至邻州”,当时,宋廷的流放地分为四个等级,最轻的是流放临近京城的州县,最重的则就是流放沙门岛。

至于,北宋为何要将沙门岛作为重刑犯流放的首选之地,主要是基于两点原因:(1)优越的地理位置,据《太平寰宇记》所载:“沙门岛,在县(蓬莱县)北海中五十里”,沙门岛远离大陆,四面环海,朝廷只需控制船舶,即可防止犯人逃跑,毕竟五十里的距离,除非是毅力惊人,不然绝无可能游回大陆。同时,对于船舶而言,五十里并不算远,因此这也就方便沙门岛官兵的补给,及轮换工作。

(2)极其恶劣的生存环境。流放本就是为了惩罚犯人,因此为了达到惩罚的目的,自然不能给予多好的待遇,尤其是罪恶滔天的重刑犯,朝廷更不可能可能给他们什么好结果。沙门岛的环境十分恶劣,是缺水少粮的,由大陆来的补给船,最快也要数周才能到达,因此其生存环境可谓是十分恶劣,经常是出现犯人“至者多死”的现象。

北宋,有哪些罪行会有可能被流放到沙门岛?

其一、十恶重罪。所谓十恶重罪,指的就是“谋反”、“谋逆”、“谋大逆”、“造妖书妖言”等意图推翻北宋统治的造反罪行。按理说,以上这些皆属十恶不赦的重罪,一旦发现就是杀无赦的结局,但是,因北宋奉行以仁治国,且当朝者皆是仁厚之君,所以有些时候,若是对北宋的统治没有造成多大伤害的,北宋皇帝皆会免除其死刑,改判流放沙门岛。

比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五月,解州州民勒有方以妖术惑州民造反,原是处死的,但是真宗念其不是主犯,因此免死,改判“黥面配沙门岛”。再如,熙宁九年(1072年), 宿州民孙真妖言惑众,冒犯圣威,但神宗念其无知,且对北宋的统治没造成什么伤害,亦免死 ,改判 “ 配沙门岛 ”。

当然,对于这类罪行,在免死的情况下,犯人并不一定全部都分配到沙门岛。宋初,对于政治性犯罪,一旦免死,宋廷多会将其分配到西北边疆地区,但是因发配到西北的罪犯,多出现 “亡命至塞外,诱羌为患”的现象,由此之后,宋廷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于是将其 “ 改配于登州沙门岛及海州诸岛”,就是或流放沙门岛,或流放海州附属岛屿。

其二、严重刑事犯罪。北宋时期,有两类刑事犯罪,在免死之后,多会流放沙门岛,即贪污罪和抢劫强盗罪。首先,北宋对于吏治是十分重视的,其统治者是十分痛恨贪官污吏的,“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赃吏最严”,对于贪污罪,一旦发现,多是严惩不贷,或直接处死,或是流放沙门岛。如乾德四年(966年),枢密直学士冯瓒、绫锦副使李美、殿中侍御使李楫等被查出贪赃枉法,本应处死,但恰逢大赦,因此就改判“流沙门岛”。再如庆历四年(1044年)知秀州祠部郎中集贤校理钱仙芝因 “在任遗越枉法 ” ,依律论死,但亦大赦,得以免死,改判“配沙门岛”。

其次,对于抢劫强盗的盗贼,因其一旦聚拢在一起,并盘踞于某地,就会对宋朝的统治造成不小的伤害,因此宋廷对其是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的,一旦抓到那就是非死即流。如天圣九年(1031年)八月,郴州民黄晟囊因劫钱殴人致死,依律当死,但因逢大赦,因此改判“黥面配沙门岛”。再如天圣十年(1032年)六月, 安州盗贼胡参,因抢劫被抓获,本应处死,但朝廷念他是“以父命劫财”,因此免其一死,改判“黥面配沙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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