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例在前,官员竞相效仿李坦,逾期三年不复出供职,以起文到吏部在三年之内为由愆期赴部,拖延病假,但仍得正常叙用,不在养病三年以上的革职之列。
至隆庆初年,仍有许多患病官员养病超过限期,“遂藉口限内起文及中途再病等语”,避免遭革职。“限内起文”的真伪尚可由吏部核查养病日期进行判断,而藉口赴部中途患病迁延病假,吏部官员难以查证其真伪。
鉴于藉口迁延病假的恶劣情况,时任吏部尚书的大学士高拱于隆庆四年(1570年)上奏穆宗,并建议说:
只有在三年期内起文且到赴部的养病官员,才能得到叙用;藉口在三年之内起文但到部却在三年之外的患病官员,也按照违限处置,不得叙用。而赴部中途称病的官员,直接以疾致仕。官员患病回原籍调治,分散各处,吏部难以知晓各养病官员的实际情况,则充分调动地方抚按官的监管作用,抚按官负责记录好养病官员病痊起程赴部的日期,作为日后判断赴部日期是否违限的依据,协助吏部查办迁延病假之事。
不久后,吏部尚书杨博认为大学士高拱对赴部期但起文在限期内的养病官员直接不予叙用太过严苛,于是上疏建议穆宗说:“只要该官员能提供任职衙门对其起文在限期内的保结,不按违限处置,仍可照旧叙用。”
杨博的建议也得到世宗的俞允,并为高拱的建议较为严苛,能够起到防止养病官员互相效仿迁延病假的作用;杨博的建议则较为人性化,给予赴部愆期的养病官员重新被叙用的权利,彰显皇恩,还充分调动了地方抚按官及任职衙门堂上官对养病官员的监察。
两令并行,进一步完善了文官的病假制度。
文官在告病期限满三年后,若乃真病,仍可继续上奏告病乞休。如若有托疾迁延病假者,按万历十年(1582年)题准:“京官告病,三年限满称患病者,不拘在籍在途,行所在抚按官查勘,如有诈托据实参处。”
对限满三年继续称病以告的官员交由告病官员所在地的抚按官进行查勘,诈病官员按例论处。万历十三年(1585年),吏部对告病限满三年再请告病的次数进行了规定,题准:“京官再奏养病者,准与题覆。再告违限者虽起文在三年之内,亦不准理,径行参究。若请告至三,止许告休,不许转假。如有材难终弃者,致仕之后听抚按、科道从公荐举起用。”
即第一次告病违限后仍可请告,而第二次再违限,则按例处置;告病请假期满再告至多三次,至三次则直接致仕,才能突出的才有可能被荐举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