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在买卖过程中,交易双方通常都会签订书面合同,但也有因交易习惯、交易频繁等原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这虽然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一定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风险。南京的吴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因为长期合作就没签合同,结果货款就收不到了。他的钱能要回来吗?2020 年 9 月 30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吴某在某农贸市场开了一家专售肉类食材的店铺,并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7 年 7 月,某餐饮公司的股东黄某以某餐饮公司开办的面馆副总身份前往吴某经营的店铺,要求长期订购肉类食材送往面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该面馆在经营场所公示了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
很快,吴某按照该面馆员工下达的订单陆续供货,相关食材也都被用于面馆餐饮业务。而黄某曾通过微信向吴某支付相应货款。2018 年 12 月,吴某因面馆一直未结清欠款,找到黄某并要求其清偿债务,黄某则让吴某找面馆负责人解决。吴某只得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货款。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缔约过程中,黄某以某面馆高管的身份,在吴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提出长期订货的意向,吴某对黄某的职务身份是知晓的,故不能仅以黄某存在付款行为,就直接认定其具有以个人身份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面馆员工直接向吴某下达订单,交付地点在面馆内,经营场所公示了开办单位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买卖标的亦用于餐饮业务,足以表明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吴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面馆的餐饮公司。黄某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吴某不能直接向他主张货款。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审理法官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形下,应当结合缔约时表明的身份、缔约的目的、标的的用途和款项的支付等情况综合认定合同相对人。为避免争议,对于非即时结清的交易,建议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对象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是吴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面馆的餐饮公司,吴某可以以商户的名义另行向餐饮公司主张货款。